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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A,女,2004年进入公司任理货员至今,2008年11月其主管和经理分别找其谈话,表示她的岗位因公司发展需要将于12月1日起调整为业务代表,工资提升近700元,但A拒绝接受调整,理由是其正在调养身体准备怀孩子,不适合跑业务;我也从中协调谈话,但A坚持不接受调整。
+ C6 u! v/ ^9 M& a) y 协调不成,我于12月1日给A发了岗位调整通知函,告知其岗位调整事宜,要求她即日起按新岗位内容上班,A接收了岗位调整函后离开公司不再上班;12月2日A找到我,说要递交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的内容是“因公司未给我交2004年至2007年的保险故申请辞职”,我未受理,A拿着辞职报告离开。做为补救措施,在她离开办公室后,经跟总部人事部商量,公司拟给其补缴保险,我当即打电话通知A回公司拿通知函,告知其公司将给她补缴保险,请她回公司办理手续,但A未明确表示接受;12月3日上午,公司收到A寄的快件,快件封面表示内容为辞职报告,报告内容与A昨天拿给我的一致。至此,她已旷工达三天。/ A. l$ x) l) G3 p
我于12月3日上午拟了一份通知函,通知她已旷工三天,要求她于7日前回公司正常上班,否则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其次是解释前期未缴保险原因,通知她于12月8日前到公司办补缴保险手续。快件已于12月3日上午寄出,封面明确写有内容为“通知函”。
% v# j+ C' h! ]4 B F' [: Z, p" c& w4 H/ B0 K/ U
事已至此,想请教大家:该员工递交的辞职报告是否可以算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未交保险违约在先)?她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公司岗位调整而不来上班吗?公司做的发通知函的补救措施,是否可以避免赔偿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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