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员工连续2天被行政办领导抓到工作时间不在岗并且擅自回家的行为,鉴于此员工平时工作表现不够积极而且对自己的违纪行为予以狡辩,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1月6日至1月15日在家休婚假,1月9日公司正式向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时该员工未表示反对,但是16日婚假休完后该员工回公司要求上班,并且声称自己怀孕,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16日起该员工直到现在都没有上班,有考勤机记录为证。之后在2月份公司提出补偿她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她说回去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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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末该员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提出各项补偿金额达1万5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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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给支个招吧,我公司是否能以自动离职为理由与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虽然是由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合同未解除之前,该员工有义务履行上班义务啊!我公司并未采取强硬措施阻止她履行上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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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动离职不成立的话,我公司就要养着她直到孩子生出来。那样成本太高了,而且该员工的行为真的很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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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打工的,也同情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但是我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非因为她怀孕,而是她工作太散漫,经常不在岗。但是被抓到的只有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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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 w/ k5 s3 x( U1 S, N请大家提提建议吧! " e& ^6 L W% G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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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最新消息是我们已经拟好了协议,并商议了赔偿金额,打算与该员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好几个月来该员工一直不露面,由其爱人与我们交涉,今天,约好地点打算签协议时,终于见到本人了,她居然说她流产了。而且她正常的劳动合同也还有3天即将到期,我们是不是可以直接通知她合同不续签,只补偿她一个月工资,然后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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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4 ]4 X* v( a) h8 D' q该员工自我们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以来,一直未上班,而且我们可以取得该员工已经在别家公司上班的证据,刚刚咨询了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律师说由于有劳动争议仲裁事件在先(我公司一直未对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任何书面材料应诉),我们如果下达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就等于承认之前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这几个月来的工资,而我的想法是:该员工3个多月没上班已经在事实上未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上班义务,我们没有义务支付其工资,鉴于她已经流产(可能压根就没怀孕),也就可以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停缴该员工的社保。 3 A: t9 q5 Q( B$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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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帮我分析一下,律师说的对还是我说的对,这件事越弄越复杂,事情很明显是该员工假怀孕,后又称流产。如果我们付钱也太冤了吧,现在我都被绕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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