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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1-11 16:30 编辑
- ^ x/ O) p9 n1 W F4 j2 ^" C8 q2 M9 g+ W# x. I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形发生:公司确实因为销售渠道的变化,不再对某区进行产品的销售,所以原本负责该区域的销售岗位就不再设置了,而其他销售区域的岗位又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无法再予以调动。而公司也就是一个十几个人的销售贸易型企业,除了销售团队,也就剩下一个人事行政财务等“全功能”职位和总经理职位了(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其他岗位的安置)。而且从总经理的角度来讲,也就不想再增加任何“虚职”。, M8 y- y, m+ t7 \3 E8 |
人事行政财务全功能的这位负责人与该员工进行了谈话,明确告知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提出公司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给到员工一个月的通知期。但员工却认为:企业未根据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流程先进行协商再进行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雇,并要求公司支付2N经济补偿金,而对此要求公司肯定也是不能够接受的。
7 s7 H4 r5 r# x @1 ^! S那么作为HR人员,之前的处理过程中有问题吗?如有问题,他该如何处理该类事件,以确保既遵守法律法规又能满足公司的最终解聘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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