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怀孕女员工就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记者今天获悉,大兴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6 @; c- z& f) L: R" ^
原告诉称,杨某于2007年5月23日到公司工作。该公司曾多次要求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拒绝。 0 ^1 N+ b6 @1 g. N
2008年4月30日,杨某以怀孕为由口头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双方最终还是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纠纷。
7 a8 M9 u4 v. r% C0 z2 J0 l; I7 l+ n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付杨某未上班期间的生活费、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H2 l) J& G, z. K. c
法院认为,杨某与公司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出勤、倒休记录及考勤簿,没有杨某本人的确认,且没有工资表进行佐证,故不予采信。 ! u. V' ~, q9 \( O0 K
公司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4 X0 m0 p5 }+ ^ 鉴于上述事实,该公司应支付杨某2008年5月、6月、7月基本生活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