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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企业员工均有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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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1: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明年1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华为、沃尔玛辞退员工的事件震动了业界,上班族议论纷纷。有关专家将事件整个过程与《劳动合同法》对照之后,发现很多单位、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非常粗浅,尤其对裁员、签约相关条款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网上很多帖子有牢骚更有误导。

' u- B5 e2 G+ U# `$ J

   昨天,本报记者走访劳动法专家、市总工会法律部谈育明,请他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裁员和签约等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 \& n. Z [/ E2 ]

  无固定期合同并非铁饭碗

2 o: T1 o8 L" Y, U2 l2 a

  误区华为、沃尔玛事件发生后,网友一味指责华为、沃尔玛。按规定,公司和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如果再次续签,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些上班族错误地认为,签了无固定期合同就等于捧上了铁饭碗

# }2 ^3 J% ]3 |! S) B& n2 B1 a

   专家解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签了无固定期合同,如果遇到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规规定的10多种情况,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因此,无固定期合同完全不是很多人认为的终身合同、铁饭碗

. f E6 J$ T: K. I* d$ E7 l3 q8 p

  连续工作满10年须签无固定期合同

* z7 u$ _& ?0 c, ~( ~

  误区20年工龄的老员工都是黑户口,不签合同的员工想要签无固定期合同遥遥无期。

% j9 b- ^( d. Q8 }* T

  专家解读员工在同一单位打工满10年,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与此同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比,此次《劳动合同法》新增了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情况:

! i% }& i* B i4 t. o# y3 U$ X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 w/ d2 y4 C. R5 i6 i" `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 S/ f; T L6 o2 K L3 f9 T

  单位与员工不签合同1年以上,也将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 p: M, T( S% d* v k( t7 n: a; |

  制订《劳动合同法》的本意就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让更多员工更安心工作。

" k6 k2 x4 Z6 p: `. d6 R! y g

  不签约单位将付高代价

9 V: @5 y. }/ d3 s

  误区不签合同,单位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很多白领网友甚至绝望地说,哪个法律都难以改变不签合同现象。

6 B, F/ @! ?# e

  专家解读单位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这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内容。

# t( x2 v+ D" r9 b: y( x+ {

  不签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单位侵权顽症。此次《劳动合同法》明确,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出比签订合同高得多的代价1个月至1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2倍;1年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单位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 w3 R, o; r' f

  四种情况下才能大规模裁员

+ H- r1 d V* P$ }, T0 \& `

  误区:很多人在网上发牢骚说,华为、沃尔玛辞退员工事件恰恰表明,单位的权利非常大,可以随意裁员,想裁多少就裁多少,而政府对他们的约束非常之小。

, A. `8 d$ H- } t4 d' F2 w/ e

  专家解读: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明确,发生以下四种情况单位才能大规模裁员:

: u: ?8 B0 O2 p! r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 T: `, H* Z+ m0 j6 q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O p+ s3 [; `0 M# g) h+ j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 I7 f' h1 k, u$ l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单位在裁员时,必须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 M3 O2 t" b# c+ [$ Q- _

  特殊情况合同自然延续

" n7 b0 @7 F4 Z3 t f

  误区:现在的私营老板,员工没有生病就想着克扣员工的工资,绝不会有合同到期延续的可能。

4 ]# ~: k+ |# F6 P8 [1 l4 j

  专家解读:此次《劳动合同法》还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规定,以下人员即使合同到期,合同也将依法自然延续:

" K: R7 l, p+ N2 e( t+ @) N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

, d1 y# @8 K/ L$ x2 E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 s. Z) P4 A# |( E% p& Y1 u! P f1 P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

* Y9 f0 z* U4 I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 V7 E, |' h6 C+ ~( L: g$ a6 Q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

- J0 U" o" ~- e; G: R

  合同到期有时也可获补偿

2 Z/ _1 r7 f* b3 l0 d3 k

  误区: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意味着劳动终止,也就不存在经济补偿。华为、沃尔玛事件发生后,很多网民的议论都还仅仅停留在原有的认识上。

7 [8 d+ a8 b) g2 Z- k$ N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恰恰规定,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在该法所规定的7种情况下,单位也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标准依法按照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支付,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数额可以高于该标准,但不能低于标准。

, k& K# ?. _6 a* j% O; }& K/ D, h

  到手的权益千万别轻易放弃,这是专家对上班族的忠告。

$ U5 O; g5 v v$ y3 _

  同一单位只能一次

: t; S4 V* e6 n% _; x' J

  误区:试用期只是试试而已,试用期单位想解约就能解约。

4 j/ b9 m% u7 a' k9 a) t& x

  专家解读:这样的想法很可能是由于员工的惯性思维所造成的。事实上,《劳动合同法》不但规定了试用的期限,还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时明确,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将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o; g! j; x& R9 K6 q* e

  专家支招解决4大困惑

! `9 P, |# p% a4 Y3 r

  困惑一:单位尽说好话,新员工分不清单位是好是坏。

, e* v T5 e% ~0 X9 e

  专家支招:员工在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最好先了解新单位的情况。这时,员工就会遇到单位说的都是好话,员工无从证实的问题。这时,员工最好先从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该单位总的情况,在试用期从员工、协作单位中进一步了解情况,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 [! I" @: h+ ]- J6 }

  困惑二:那么多法律,自己根本了解不过来,因而每每落入单位设置的陷阱。

1 l5 h- f+ A4 t4 x

  专家支招:劳动保障部门设有12333咨询电话,各级工会都有政策咨询机构。在签约、打官司或给单位留下签字的字条前,最好到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了解情况,弄清楚事情原委、政策内容。

5 t$ l& }+ c( S4 @0 i: ~* \. B

  困惑三:每每输官司,就是缺证据。

5 f' q4 r# k1 B+ m

  专家支招:据了解,缺证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应有的证明材料。因此,员工注意保留相关资料、材料非常重要。遇到特别的事情,适当记录并留下资料,今后可能有用。

: o* j" p8 ~5 h) X9 p

  困惑四:保职位还是要权益,进退两难。

. r; J8 m: A+ U- f9 ~6 u& S9 J) K

 专家支招:遇到单位欠薪、不缴纳社保费、不支付加班费等问题,员工往往会面临忍耐保职位还是大胆向单位提出的两难选择。遇到这种问题,员工最好从长计议,权衡利弊,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时机向单位提出。对于确实忍无可忍,屡屡侵害员工权益的单位,可以毫不留情地通过仲裁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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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6:16: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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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体化工会,谁都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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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6:23: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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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受教,说的很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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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面前,员工永远是弱势群体 ' b& V2 x3 S&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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