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员工的劳动纠纷(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0 A! `, Z, C4 ]! x7 P
, P; t U4 |) x我公司有一名离职员工想打劳动官司,具体情况如下: (1)、我公司是2001年改制企业,2001年前的工龄根据国家规定已经买断。该员工从2001年工龄买断后,一直在装配车间工作到2009年4月份。其中该员工合同是从2001年~2007年1月25日。从2007年1月25日到期后,该员工自己要求合同一年一签(其它员工都基本上都是续签3~5年)。签订时间为2007.1.25~2008.1.24,2008.1.25~2009.1.24。 (2)、现在在合同到期前(2008.1.25~2009.1.24。),车间主任和该员工谈判,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谈得拢。导致该员工在2009.1.24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是该员工一直在车间工作到4月份,且4月份30天中,请了22天的探亲假(4月6日~29日)。 (3)、探亲假期过后,该员工到公司表示不愿意在公司上班了,想离职(公司并没有说因为合同不续签,就让他辞职或变现赶他走人,公司不想让他走的,车间主任和HR负责人都找他谈话,希望他留下来)。 (4)、现在问题来了,该员工想要2001年~2009年4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为了拿到这个补偿金,该员工不愿意主动写辞职报告,办理手续走人(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个人辞职,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索要2001年~2009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这个加班费估计主要是指每个星期六,因为我们企业从2001年改制后,一直是星期六属于正常上班的,但是没有支付星期六加班费)。 (5)、该员工主张的观点理由是:“我们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企业不支付加班费,所以才不续签2009.1.24到期的劳动合同的,现在终止劳动关系的责任不在我身上,是你企业违法劳动法规定”。 (6)、我们公司其他情况诸如:社会保险、公积金、企业一线员工的劳保品,这些福利都按照国家及劳动法规定缴纳的,这些东西并不少。 (7)、因此,想请各位HR专家,帮我分析一下,如何操作,才能减少企业损失,或者说避免更繁琐的官司(公司不想支付这笔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