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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反就业歧视胜诉判决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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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0:1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周五(23日),在一起涉及就业歧视的劳资纠纷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公司)对乙肝小三阳求职者高先生不予录用系因就业歧视,从而判决比德公司向高先生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高先生1.7万余元经济损失和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乙肝歧视案已在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但多以双方和解结案。朝阳法院此次以判决形式支持求职者在全国尚属首次,具有极大的判例效应。据说,这也是《就业促进法》自200811日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诉讼就业歧视胜诉案。

  26岁的高先生原是上海一家电脑公司的工程师。在顺利通过比德公司的录用测试后,高先生得到公司部门经理答复,可以接收他任职。

  514日,办理了离职手续的高先生来到北京被告单位参加了培训、体检。61日,他拿到体检结果,上面显示:乙肝小三阳。64日,高先生到公司报到,公司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让其回去等消息。

  高先生认为,比德公司的行为使他在长达半年时间内无收入来源,并在精神上承受了很大的痛苦。为此,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8万元。


  庭审中,比德公司对解释不予录用高先生的原因时说,拒绝录用高先生不是因为乙肝体检结果,而是他未参加516日至518日的培训及培训后的测评,培训不合格,不符合上岗要求。

  而法院在调查中认为,比德公司要求高先生体检时间为2007530日,而培训是在516日。如因培训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拒绝录用,则公司在培训结束一段时间后还要求高先生入职体检,与常理不符。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乙肝小三阳是导致高先生被拒绝录用的原因,继而判决支持了高先生的主张。

  令人注意的是,虽然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时,《就业促进法》已经开始生效(《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但是,该案在起诉时,却在《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前。因此,也就是说,该案审理中,还并不能适用《就业促进法》。

  所以,法院的此项判决,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作出的。《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而法院在本案中之所以判决比德公司败诉,就是因为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平等(公平)就业原则的规定。因此,实际上,本案的突破意义不仅仅在于首次以判决的形式支持了公民反就业歧视的合理主张,更是首次仅仅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作出人性化的判决。此外,判决中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从通常的人身、名誉、隐私损害领域延伸到反就业歧视的劳资纠纷中,也不能不说更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突破。

  令人欣慰的是,《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有了这样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有了上面这个鼓舞人心的现实案例,希望所有受到就业歧视的受害者们,能够以法为据,可以为自己在求职及职场中因被歧视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讨到一个说法。

  如今,尽管就业歧视作为一个概念,早已被提出,其基本含义也不言自明,但对其具体内涵与外延,仍然存在争议。有专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将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纳入十一五立法规划,从而尽快立法予以明确。如是这样,我们将再一次把反就业歧视的希望寄托给一部新的法律。而眼下,一个现实的例子,一桩引人注意的官司,一个活生生的胜诉判决,但愿能够给所有的职场中人在反就业歧视这场战役中,足够的启示、借鉴、鼓励和信心。

  相关链接:《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歧视的五种表现:

  1、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

  从现实案例来总量看,由于历史、国情等方面原因,这方面的歧视并不多见。但《就业促进法》还是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中的特别保护,即不仅不能歧视,而且还要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2、因性别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

  现实生活中,说到性别歧视,更多是对女性就业中的歧视。《就业促进法》对保障女性公平就业作出了两项特别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因身体残疾受到的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障了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要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招用员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因此,因招用中歧视残疾者是被法律严厉禁止的。

  4、因身患传染性疾病受到的就业歧视

  如果说,对前文所列举的三种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延展了《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对于因患传染性疾病而遭受就业歧视,则是此部法律崭新的规定。根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在因健康方面受到歧视的法律规范,可以说在历史上迈出了一大步。

  5、因出身农村受到的就业歧视

  相对于以前的法律而言,这也是第一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促进法》对因户籍原因出身不同受到的歧视第一次以法律形式作出了规定,的确是正视到了当下广大来自农村的劳动者在就业中频频遭受歧视的窘境。不过稍感遗憾的是,其实法律似乎还可以进一步对地域歧视作出规定。目前,因为出生地、户籍地等原因在就业中屡屡遭受歧视,也是屡见不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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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5-29 18:49: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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