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观点是个雷区,这样的观点很容易让企业在管理中发生偏差,以至于在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很可能置于不利的地位。说是雷区,意思就是这样的做法容易发生争议,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全凭自由裁量,企业无自主权。 一般来说,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会紧紧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单位是提供了考勤表来证明员工无加班,又提供了规章制度证明考勤的形式,该两组证据构成一个证据链条,从表面来看似乎是足够了,但是这里有一个明显的漏洞就是,单位你提供的规章制度是真实的,这个无异议,但你的考勤表也是真实的吗?这点因为员工未签字导致证明不了你提交的考勤表是真实的。 一样的道理,法院要采纳你的证据,也得审核你的证据内容是否真实,本案中,因为你没办法证明你证据的内容是真实的,因此不采纳你的证据的关键不是对方是否提供相反的证据,而关键是你的证据根本就是无效证据。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观点,也希望企业在考勤这一块完善起来,至少发生争议的时候,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成问题。
最后还是自荐一下,建议大家可以看《企业在实践中容易犯的错误--考勤篇》,基本上只要杜绝帖子中的错误的话,考勤大体上都是有效的了。
最后的最后,我举个小例子让大家更深刻地认识考勤,当然,也代表我的认识: 张小姐是一房产公司的售楼小姐,企业经常安排其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参加房产营销推广工作,并一直拖欠其加班工资达两年之久。张小姐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两年的加班工资三万元。根据拖欠工资举证倒置的原则,企业举证了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加班工资核算制度》,制度中明确:员工加班工资以其每月的考勤为依据进行核算,考勤实行的是电子指纹考勤。同时企业还举证了电脑后台形成的张小姐两年来的考勤记录,记录中显示其并没有存在任何加班的事实。
我的反问是,难道制度合法了,你实行的是电子指纹考勤,你只要提供电子考勤清单出来就可以证明员工无加班了吗?难道电子清单就不需要员工签字确认了也是有效的?难道这种情况还要员工提反证? 个人认识是:显然不是,企业首先得证明你提交的电子考勤清单是内容是真实的,那怎么证实是真实的呢,哎,绕了一圈还是要员工签字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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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最后的最后:
6 V# z! `( C2 O, t- U! ?8 K6 a从举证的角度出发,两年内的考勤是应该有单位提供的,不排除个别地区或者个别法官、仲裁员的处理有要劳动者提供的情况。 单位提供考勤了,那么,考勤是否真实,考勤是否相关(如员工要09年2月的加班费,你提供08年全年的考勤,这个就无相关了),考勤是否合法,这个也是单位证明的,不能说单位提供出来考勤了,员工认为单位的考勤是虚假的,举证责任就在员工这边了,就变成员工得提供证据证明单位的考勤是虚假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没有正确认识举证责任的承担。 * i9 L2 W9 m$ \1 J. F# s7 P
8 }6 W* c7 y; m' Z* j4 u y(PS:没有仔细考虑,随意就回答了,回答得很罗嗦,表达得不是很清楚,但自己觉得,意思应该是清楚的了,各位见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