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Sir说法:录用通知书该如何书写
[2 }) I, j( O2 H(本案例由知名劳动法、劳动关系实战专家、讲师钟永棣先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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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C! b2 M; S7 |[常见案例] + v- J q$ U9 f. @
2008年5月10日,王强到某公司应聘销售经理职位,5月19日,公司向王强发出书面录用通知,该通知载明:王强,本公司决定录用你,请你在6月9日到本公司报到上班。
/ f0 t4 t8 W |1 q- e. m王强接到通知后,便向原单位辞职。6月6日,王强离开原单位。6月9日王强到达新公司,却被告知由于组织架购调整,新公司决定不聘用王强。
% M \: a0 A1 ]8 i a4 U% Q+ O1 U6 C王强认为,自己为了准时到新公司上班,已主动离开原公司,放弃到其他新单位的机会,并为入职新公司做好了相关准备,新公司应该赔偿其相关损失。 ) m9 C, @1 `( T+ ^( j! _9 U) a
[风险分析]
5 C5 F8 q" o Q5 |8 r* @9 D案例中的录用通知书属于法律上的要约,一经发出则产生法律约束力。王强收到录用通知后便为接受该通知上的要约作出相关准备,双方形成了合理信赖关系。虽然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之处,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劳动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可参照《合同法》予以判处。
$ E! e0 B5 ]6 H }" p% G, p( O《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尽管要约人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5 Q# A: `# G, G" T. J如何理解“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这实际上指受要约人对要约行为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并已经基于这种信赖从事了履约的准备。此种情况主要指要约人发出一项要约,在要约中附有某种条件,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成某种条件才能成为受要约人;而受要约人要完成该条件,则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与代价,如果受要约人从事了该项行为,为要约做了一定的准备,甚至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则要约人不可撤销其要约。 . s( N! C( r6 U( \- {: k. W
本案中,王强对于新公司将与其订立合同已形成合理信赖,尽管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新公司与王强订立合同,但王强依据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的损失,新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F+ C, k% I3 N8 U+ 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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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引] % ]9 k4 |. N% o2 X6 ]
不要把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表达为绝对的承诺,应表达为附带一定条件的承诺。
" [$ p% o; D5 ?6 ^案例中的录用通知书可表达为:
. A4 L0 T) H7 w" D王强,本公司拟同意录用你,请你在6月9日前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本公司洽谈录用事宜;但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你必须在收到本通知3天内书面回复本公司且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司,否则本通知自始无效(书面回复包括挂号信、特快专递、通过面试登记表上记载的电子邮箱发出的电子邮件或记载的手机号码发出的短信)。公司录用你的前提条件是:你提供的入职申请资料合法、真实、完整,你具备胜任本职位工作的身体健康状况。 ' B! [' p; S6 {4 D5 f! T
显然,把录用通知变为一份附生效条件的通知,用人单位就会变被动为主动! ! M: h% p& m& N- K; t+ Z
8 w- g3 x6 ]0 @- E" \8 ? 钟永棣 华南地区劳动法实战派代表之一,现任南方劳动关系在线首席顾问,为十多家知名培训机构的高级签约讲师,审判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代理劳动争议400 多宗;主讲劳动关系管理类公开课、内训300多场次,受训人数3万多人,受益企业2万多家;为300多个企业审查、完善劳动关系管理规章制度。 & e; I/ D- L) [5 J3 o
先后在《人力资源》、《南方都市报》等专业杂志、媒体发表劳动关系类文章20多篇。就华为集体辞职事件,接受多家媒体采访;由于观点独特,先后被21CN等各大网络传媒大量转载。培训地点涉及华南地区、华中地区、华东地区、华北地区20多个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
& h, _. S+ \. }# O# u' s S以钟老师领衔的庞大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业提供常年顾问及各种专项咨询服务,08年新签约顾问单位200多家,09年签约单位100多家,专项咨询服务达500余项,客户满意度高达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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