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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7月20日开始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未缴纳社保,每天单位安排老员工给新入职员工讲课培训,没有具体工作。试用期结束后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违约金50000,培训费50000,如果辞职每年递减10000.每月基本工资1500及预付奖金1500.根据工作量发年终奖,春节一半,第二年三四月份一半。工作期间几乎天天加班,没有节假日。单位规定周六上午上班。我现在因个人原因想辞职, 请问:1试用期未缴纳社保,可以补交吗? 2违约金50000过高,是否合理? 3公司没有什么特殊的培训,50000是否合理? 4加班费如何要求支付呢?每天只上班打卡,下班不打卡。晚上打车回家的小票可以证明吗?(单位规定晚上十一点以后打车报销) 5年终奖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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