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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个会计,去年8月预产期,7月份请事假一个月,8-11月产假,同时又请了12月份一个月的事假,以上均有请假条和申请书。但2012年1月1日后未来上班,因为查出自己有纤维瘤需要紧急手术,一直住院开刀至今年8月,这期间我公司HR 、财务部总监她的上级,2人一直与之保持联系。我是HR也多次就会计病情上报过公司领导,并与财务总监就此人后续事宜沟通过。财务总监一直给公司许诺的是此人可以回来上班,而且觉得此人可用没必要招人。4 K6 c, [, y$ I. v+ s3 g6 u$ d3 a4 I
至最近,财务总监离职,此会计康复至公司也要求辞职(非公司强迫)。因为1月1日后会计无请假单之类,公司原来一直为其缴纳社保的意思是希望他能够回来上班(此想法未当面与会计表达过),现在因为她突然提出离职,因此公司领导觉得2012年1月1日后单位为其缴纳的单位社保部分应该由其个人承担,只同意承担之前她书面申请书上面7-12月份的单位部分社保。
& }' v& a2 D0 V6 N 我开始想的是她既然1月1日后没有假条,按照员工手册是可以算自动离职的,但是又一想,我们并没发任何通知给她,而且也一直交着社保在,怎么说也说不过去。
7 b, G- y# l! k- s, n 请问各位同行,领导这种做法能否实现,会不会有什么风险呢?难道只能这样算是医疗期么,只能通过和她的协商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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