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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公司管理人员的疏忽未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公司工作,直至2009年3年公司清理全员劳动合同时,因公司有部分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新招了部分员工,而是与张某从2009年3月1日起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2月28日到期,到期后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支付了张某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4月至2009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请问张某的能否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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