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一位员工,2006年5月进入公司,合同2008年5月到期。2008年3月员工被诊断出患了淋巴瘤,遂请病假治疗。 & w% h; ] [ C; [/ Q& x" d
根据上海市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公司给了其三个月的医疗期。 $ A: h: i' g; ^% ~% K6 t4 }8 @" W
同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4月30日颁发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公司在这一点上比较人性化,在员工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也给了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正常发放病假工资。
3 a7 F) V. a- A, ]& d/ x$ \! }6 d/ d 今年三月,医疗期到期,公司口头和书面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请员工来办理手续和结算医疗报销的费用,其中住院费部分由社保报销,公司因合同终止不续签补偿给员工2.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 M, t9 h- L1 B8 ?; N 但是员工及家属拒绝到工资办理相关手续,请大家指正一下,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以及如何在员工家属不愿意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规避公司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