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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最低工资”的六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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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4:3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实施“最低工资”的六大误区


       依据2006年7月1日生效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对于对于最低工资的错误认识,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企业面临不必要的劳动法律风险!

       误区一:最低工资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依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休息日提供劳动的,且未安排换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后延长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点工资。

      但上述加班加点工资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

     误区二:最低工资包括津贴。

     依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误区三:最低工资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

     依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

     误区四:最低工资包括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依据劳部发[1994]409号《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误区五: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2004年生效的《最低工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误区六:在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国家法定假期内,不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底线,各类用人单位都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认真执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本文首发于www.laodong51.blog.sohu.com  中小企业(西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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