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全面吹响了“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号角,其背景是:自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至今,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区域间的不平衡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日前表示,要进一步推动形成“工会依法主动要约、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链,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推动要约行动有效实施。
消息一出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业界存在不少对于工会的执行力表示怀疑的声音,主要观点是认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并不强,仅靠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工会来执行可能会落得“雷声大雨点小”。
【实施概况】
覆盖全国近半职工
早在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之后出台的《劳动法》、《工会法》等对集体协商作出了原则规定。随后,劳动保障部也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今年推行的《劳动合同法》中也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各地相继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去年为止,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
但需要看到的是,目前我国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存在不平衡。
而且,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还存在“四不”的情况: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
【网友观点】
可操作性不强
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其见诸于法律、法规已经有些年头了,但在某些地区的实际推行中并不顺利,遭到了一些企业阳奉阴违,让很多劳动者对该项制度没有信心。有网友表示担心:“工会撑腰为职工涨工资能坚持到多久?会不会过一段时间就流于形式了?”
也有网友反映,很多企业的工资协商制度只是形同虚设。一位江苏徐州网友表示,“我们单位也是工资协商的,事实是什么样的呢?我们的公司是地方最大的公司,效益最好的,工资却是一般的,协商也是骗人的,都是预先做好的工作,只是做个形式!”这一点引起很多网友的共鸣。
也有部分网友对以此次行动号角的吹响者的执行能力表示质疑。网友认为多数工会在企业中只是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
有网友则很直接地表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尽管本意是好的,但希望不是雷声大雨点小。”
【专家观点】
工会是关键角色?
业内人士认为,在目前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和运行中,工会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基层工会组织不健全或者不愿、不敢、不会开展集体协商,那么工资的集体协商机制就难以建立,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但如果工会被动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责,劳动者的权益是难以切实维护的。”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的罗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而且一旦企业不同意集体协商,那么工会作为一个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组织,是很难继续发挥作用的。”
一位工会负责人也表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经出台多年,但目前仍有很多企业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这一方面与很多工会组织不敢协商、不善于协商是有很大关系的。另一方面,工资协商制度的推进只靠工会是很难做成的,必须有地方政府做强大的后盾支持。”
广州号角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首席管理顾问曾文也告诉记者,“由于工会在企业中处于的尴尬地位,决定了其很难在一些重大事件方面发挥重要性。”他表示,在向他咨询的企业当中只有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多数基本停留在走走形式的状态,协商意义并不大。而多数民营企业并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即使建立工会,企业老板也不愿意展开工资协商,工资最终还是由企业老板说了算。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顺利推行,还需要政府在法律、程序等方面给予完备的支持和保障。”曾文表示。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则认为,工会是自愿结合的组织,但在强调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其实企业的发展是解决劳资关系的根本,只有企业发展了,职工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
也有专家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只是形成劳动力价格的一种机制,最终决定劳动力价格的基础,还是要看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如果劳动力市场覆盖不全,竞争不充分,即使通过了正规的工资集体协商,所形成的协议工资仍有可能失真。只有所有职工和企业都参与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竞争,一个充分均衡的、具有调节力的市场工资才能真正形成,工资集体协商才会有坚实的市场基础。
专题撰文本报记者于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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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六成粤企建立协商制度
自2001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以来,广东目前已有4.7万多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省已经在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10年底,全省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
据介绍,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与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于2007年年底配合新法实施出台的首个相关办法,即《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的独特之处主要有两点:
一是加强专门培训,提高协商实效。
在具体的工资协商中,工资分配对协商代表的专业知识和个人素质要求较高,而且具体协商时还需要大量的、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对企业工会来说比较困难。
为此,《意见》要求劳动行政、工会、企业劳资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岗位培训,对经培训合格者发给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以行业协商弥补企业协商局限。
由于目前广东推行集体协商多为企业工会组织,单一的企业级协商是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意见》指出要开展产业或行业级的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产业或行业集体合同更有效。
文件规定,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中规模较小而集中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职工代表和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等进行集体协商,订立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