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小孙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 J8 q2 t9 N) _% g4 i2 ~
2008年12月,公司决定从日本引进一套新型加工设备,同时派小孙赴日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出国之前,公司与小孙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小孙在培 训结束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服务期内,小孙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向企业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小孙实际服务时间每满一年可递减培训费20%。
5 e5 ~* N9 E2 l0 j4 E3 M( W 2009年2月,小孙回公司负责新设备运行。某外企通过猎头公司找到小孙,愿以高薪聘请。尽管公司领导一再挽留,去意已定的小孙坚持辞职,并表示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 1 g% ^. ^+ V# E0 [- e" f8 @1 L$ c, j
公司要小孙赔偿培训费,被拒绝。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未获支持。 * i: }6 e' y0 d- j& J" ]0 e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 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在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小孙即属这种情况,无须赔偿出国培训费。 $ g$ p- |; g+ F!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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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6 I' z+ X. i( \ E看了这个案例觉得跟我的以前的理解差很远,有些想不通,为什么在试用期内培训协议没有效力? ; f4 q* R! j8 _2 p3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服务的规定是不是矛盾? 5 \: `! S+ e, `9 @0 R* a& t
大家帮我分析分析,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