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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单位,聘用了两名员工,这两人原在一家国营单位工作,因单位原址拆迁而暂时停业,他们也就待岗在家,与原单位当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保险也继续由原单位在缴纳,由于原单位一直没有恢复开业,后来就与我这朋友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至今已经工作近二年了,现在又到了合同续签的时候,朋友单位不再想与他们续约,却发现了一个难题:象这样的情况,还应该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按照工作时间,支付补偿金吗?因那两人的单位许多员工现在都象这样去了其它单位在工作,原单位也默认了,所以似乎倒不存在两重用工的纠纷问题,但这样的劳动合同算有效的吗?单位如果与这种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存在补偿或赔偿问题吗?请大家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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