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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雨引发的劳权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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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20:0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8月 25日清晨,上海突遭一百二十年一遇的强雷暴雨袭击,降水强度不断升级,城市交通陷入瘫痪,而此时正是周一的上班早高峰时段。 0 m8 A# u4 {3 d3 D1 o5 ?+ F8 X 6 j) j7 k, w7 Z$ U3 S$ {0 A目前,我国每年受台风、暴雨、干旱、高温热浪、沙尘暴、雷电等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人次达到了 4亿人。尤其是这几年,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超强台风、高温、特大干旱,以及极端恶劣天气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都表现出增加的趋势。" F" Y/ ?- j7 b. Z % A v+ I2 v9 A* z+ K. n上海的一场强暴雨,不仅浇湿了上班族的身子,也在许多人心里引发了诸多问号:政府没有发布“不予处罚”信息,迟到的员工企业有权处罚吗?强暴雨袭击当天员工可以临时告假吗?员工上班受伤算工伤吗?……一连串的问号直指灾害性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对企业的规章制度、人性化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9 h/ L, Z2 R0 X9 {; T2 T5 d; t 话题之一:单位可以处罚因暴雨迟到的员工吗? ' P; w" `! e8 E8 x5 R( q3 W, \$ \8 f1 r0 d6 p. | 上海强暴雨袭击的当天,某新闻网站致电上海劳动保障局,从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一般遇到恶劣天气,市政府会下达相关文件,告知用人单位不可因员工迟到而作出处罚。但今天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所以员工迟到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内部规章进行处理。” 8 b* g! ^% s) W/ _% \ . w! P; G. c9 I, c但需注意的是,这则消息并不是市劳动保障局主动发布的,而是这家网站的记者采访该局的电话咨询员后所下的结论。由于市政府没有下达文件,对于因恶劣天气而上班迟到的,咨询员无权回答“不予处罚”,只能根据现有法规回答:由用人单位根据内部规章进行处理。" B5 c2 S5 ~0 y8 d9 k) x6 P( Z: \' } 0 g9 d! O) q- I3 N% P 其实还有一个“内部规章”的法律效力问题,2001年 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N$ s& {! L% M/ K; P & Y9 J& l& ]' C! i首先,“内部规章”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另外,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有的单位由老板自己拍板决定,或者仅仅是几个行政负责人开会通过的所谓“内部规章”,显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D# s, P R( Z 3 r6 r* F# h* B) k- b) n+ E1 Y 其次,“内部规章”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如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是不可抗力呢?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 ~$ v% g z& Q4 A' f& E4 L5 u 对于 8月 25日那天的上班族来说,暴雨袭击是否属于造成上班迟到的不可抗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上海中心气象台 25日清晨发出雷电黄色预警信号,6时 25分发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直到 7时 31分暴雨警报才升级为橙色信号,而此时全市已经造成较大面积的道路积水。这种情况当然是普通职工所不能预见的,但是否属于30“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那就因人而异了。有的职工出门较早,按原计划坐公交车或打的上班,结果突遇暴雨袭击被堵在途中,因此迟到显然情有可原;而有的职工住所离单位很近,明明可以步行上班,或者完全可以选择轨道交通上班,却仍然迟到了很长时间,这就另当别论了。* ?. ]' _5 ?* I) f7 j) O ) G/ }: j f+ i6 k 这里提醒上班族注意:如你与所在单位因考勤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当自己遇到不能准点上班的意外情况时,应尽可能地及时与单位取得联系,并不妨做个有心人,保存好车票等相关证据。2 T" H y# {/ j( e $ m- F: [4 n5 O. V第三,“内部规章”必须是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内部规章”是否公示或告知过劳动者,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F( h1 w) _3 I( Q k$ }8 }$ C1 R$ p" d % t$ c h" ?1 q2 [* A+ a9 d7 k4 f话题之二:暴雨当天可以临时告假吗? $ @0 z. x' c8 z' b, ] + z$ l/ B( M, [# ]5 y8月 25日上午 9时许,在上海一家大商场担任部门主管的陶小姐终于来到公司,发现办公室空荡荡的,除了部分因暴雨还未赶到的同事外,她还接到很多个电话,许多员工都是临时告假,有请年休假的,有想加班补休的,或者干脆请事假的。, D3 e' ?. |0 O / V' i: J$ k A+ B 一开始她还盘算着如何调整工作安排,但当请假的人多了,特别是当她得知住在商场附近的小李因路面积水也要请年假时,就一口予以拒绝:“不行,虽然下了强暴雨,但是我们商场并没有关门,你们都请假了谁来接待顾客?你就是穿着拖鞋趟水也要过来上班,否则作违纪处理!” ; J0 E U0 O- d! |! K4 C; O8 f8 ~ 其实陶小姐的说法并没有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年休假固然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并不意味着职工可以决定任何时间休年假,更不意味着职工在休假的当天通知单位即可。如果员工都可随时休假,如陶小姐所在商场的员工都选择在强暴雨袭击当天休假,这样企业在运作上就会遭遇困难。7 \: S6 ^ `9 ]- V9 r 9 A# ?0 G* P5 S8 j# O' G- F 申请加班补休也是如此。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应由单位安排职工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员工申请补休也需单位同意,当然请事假也应经过批准。总而言之,单位在这方面有统筹安排的自主权,员工不经批准而随时告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T3 o K4 f2 Q Z9 ?$ H 4 ]: O) ~1 X: W: \2 j4 c当然以上只是法律规定。面临这次百年不遇的强暴雨,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单位都采取了人性化的措施。相信陶小姐如果不是因为工作上实在安排不过来,她也会在请假程序上对小李“网开一面”的。 3 Y- k* ]* B2 Q除特别放宽请假制度外,有的公司还“赦免”了按规定可以处罚的迟到职工。据了解,一些公司主管主动宣布:“只要能完成预定的工作,今天上班不算考勤。 ”不仅如此,有的公司还为这些浑身湿透、心情烦躁的员工送上早餐。而许多员工当晚也留在了岗位上,自发完成份内的工作。一位广告公司的员工表示,公司既然能理解特殊情况,“赦免”迟到的员工,那完成一天定量的工作,也是每名员工的份内事,自发加班,也不算什么大事。 , j8 c: _3 o! t: a! ]# b6 ? % Y" A& x) o5 a: f说到底,用工双方的互相体谅和支持,就是世上最宝贵的财富。 . X4 _( F! A7 W' o6 l% G7 n/ } & n4 W1 m8 R) d3 N9 G话题之三:因暴雨天气受伤算工伤吗?' ~+ ?% j h( `0 C" Z4 ~2 N ( i+ U O2 M' n" C( ~5 c 上海暴雨袭击那天,张先生骑电瓶车去上班,因途中大雨倾盆、地面积水,不慎摔倒在地,右手大拇指粉碎性骨折。张先生当时没有报警,而是在朋友的帮助下去医院治疗。张先生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B0 i9 X6 ]* a+ Q6 z ! i8 }; K3 ]$ v5 M8 N王先生系浙江某食品厂的采购员,那天上午他正在上海出差,在骑自行车去采购物资途中突遇暴雨袭击。为了躲避暴雨,他躲在一座办公楼的避风处,不料一块巨大的广告牌随风吹来,砸中他的腿部,造成骨折。王先生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Q w L1 u @9 R ~1 a) {/ V% {' |% x Z( a& h) y 据交警部门不完全统计,从 8月 25日上午 7时至下午2时 30分,全市(含高架、地面道路)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3165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条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p8 \$ f8 V, x) G6 g1 F $ M3 a' }/ T- z/ N& L5 f《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4 I/ `) j8 t X* C) q' O9 A! @# T% z" Q. P- Z6 {0 l. C 职工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后必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积水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而不是机动车事故,则不属于工伤。由于张先生是骑电动车受伤,而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他在事发后也没有报警,所以难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张先生是因为避让其他机动车辆而摔伤,则又另当别论。 & E' o D0 N$ T ! b P( r9 K8 }: e( Q7 }至于王先生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他的受伤是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因工作原因外出”,包括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或者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到外地;“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包括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显然王先生的负伤应当认定为工伤。5 n4 Q5 S5 k6 c6 `, {$ a 6 r6 E8 a! h* C9 ?7 g5 p( h-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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