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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 v4 h, q1 r, i- M% ^/ {用人单位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不同情况,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 y/ Q2 q A7 |$ D' P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d! c2 _9 Q" q! j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 x, }4 P6 K8 e9 y. r' c$ d. J9 k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0 L- K9 g5 L- p$ V3 K: e# {& o4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6 v9 H* b6 o2 X) Q* E1 x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帮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 ]0 H1 o0 o* `- [0 M) v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 ~) H* R6 p u" W3 b0 Y/ Z- p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 K1 @+ S# G1 Z9 X; \2 n5 p# f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o" t& X7 v# q) P4 s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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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 " q# x# l7 d6 m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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