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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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5 z, f1 F2 c1.根据1996年10月21日劳部发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20条“劳动者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规定,该案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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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案例中员工中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所以所指代通知金是为"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而是引用香港法律的叫法,其本意是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该一个月工资的赔偿就叫代通知金,也是经常HR所提到的“n+1”中的“1”。
% e' P8 ~, O6 R* j&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可以总结归纳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包括: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2、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3、劳动者的过失性行为,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4、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5、劳动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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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属于第一种情形,所以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 \+ E+ S! u6 J- \/ Y$ A6 h+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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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如有错误,就当飘过,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