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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试用期遭遇“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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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4:14: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周斌
    一家饭店准备招用2名领班,报名者络绎不绝。老板说,这样吧,我先选出5人留下试用,3个月的试用期当中,大家按照“吃苦耐劳、服务周到”的录用标准“PK”(较量),每月按照得分高低淘汰1人,最后胜出的2人转为饭店的正式员工。于是,他与这5人分别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注明:“试用期每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转正后每月工资为1800元。”然而,过了2个月,1名被淘汰的员工坚决不答应解除劳动关系,还找老板评理:“我天天早出晚归,累得腿脚都肿了,仍然待顾客如亲人,难道还不够‘吃苦耐劳、服务周到’吗?”老板说,你们所说的也是实情,但我本来就只想留用2人,在试用期间我还有择优录用的权利,何况我们有言在先嘛!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
   
点评单位
    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饭店老板的做法当然不对。通过“PK”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如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饭店已与5名员工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应。
    现实中还有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期,只约定试用期,双方的劳动关系又该如何处理呢?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要约定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即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只约定试用期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试用期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假设饭店与5名员工没有约定合同期而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合同”不成立,3个月的“试用期限”视为合同期限。在“合同期”内,饭店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且,由于在“试用期合同”中约定了转正后的工资1800元,原来的试用期工资1500元约定无效,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1800元。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实施择优录用的过程中应依法办事,否则,员工有权找用人单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0.05.16 新民晚报 版次:B-11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29ad8a0100iutb.html) - 当试用期遭遇“PK”_阿斌说法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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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5:03: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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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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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15:57:16 |只看该作者
把此事做的向招标一样子\!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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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9:52: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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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1:42:42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与别人在试用期内PK,你愿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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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3:10:05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确实在执行过程中会有许多实际问题不好理解,尤其是劳动者哪懂那么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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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7:23:32 |只看该作者
关于试用期是否签定劳动合同一事,现在企业的确存在很大的顾虑,因为一旦签了合同,发现这个人不好用,想解除就很困难,还得支付补偿金,不仅如此对人事工作又增添了很大的工作量。不知道其他同行单位是怎么操作的,我也想借此机会学习和借荐一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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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21:21:34 |只看该作者
国人有些做法,真是无师自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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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0:53: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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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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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1:29: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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