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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招用书面辞职超过30日的职工担不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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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17 09:50: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冯某系山东某文化公司职工,1999年双方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去年3月,某印刷公司欲高薪聘请他。双方谈妥后,冯某遂于315向文化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文化公司拒绝了他的申请,要求他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冯某去意已定,于420将文化公司诉至当地仲裁委,要求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于51日起到印刷公司工作。庭审中,文化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冯某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印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a0 a" }! g: S: {
    请问:在此案例中印刷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冯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文化公司的作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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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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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14:41:59 |只看该作者
印刷公司不需要担任何责任,如果冯某签定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到2009年已过八年,属于无固定期限公司,在未满一个月的时候离开公司,他是有过错的。文化公司的做法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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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00:06:56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只有一个点,就是辞职申请和辞职通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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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人 + 10 期待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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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1:26:14 |只看该作者
印刷公司如保留了有关当事人提前30日通知原单位的证据,应当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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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1:41:56 |只看该作者
       离职申请是要批准才能离职的,按照本案例,冯某提交的是离职申请,因此,需要公司同意后才能离职,如果是离职通知,则30天后就可以离职。因此,按照lz描述,印刷公司可能要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文化公司有经济损失的话),因为招用了没有与文化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 q% a& |  E5 t3 @0 [     其实在本案例还一个问题楼主没有注意到,文化公司与冯某的劳动合同是1999年签的,为期是8年,因此,合同应该在2007年到期,而双方有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哪么冯某与文化公司属于无固定合同,如果还没有满一年,哪么冯某可以随时提出离职,并且文化公司还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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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1:52:13 |只看该作者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冯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公司的意思很明确,要求他继续留在单位工作。因此,双方并没有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8 Z4 J3 g# D& A# z& x
2.冯某可以在4月15日之后再次提交辞职报告(而非辞职申请),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交接事宜;这样,如果公司再次没有批准,冯某亦可在5月15日不再来上班,并要求公司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冯某亦应当把个人的工作材料、社备等交给公司。) G2 D7 B( q# Y- O' f$ w
3.印刷公司雇佣未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

雪中鹰  分析的很好。我同意。  发表于 2010-7-19 18:20  回复
学习和工作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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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7:13:17 |只看该作者
可以再公司制度中细化离职的一些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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