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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12 08:17: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王某是一家配电设备公司的员工,由于工作环境的原因,时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和医疗机构诊断,王某被认定为职业病。2008年6月,王某住院治疗,出院之后王某遵照医嘱在家休息。自2008年9月开始,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中医疗期待遇的规定降低了王某的工资。王某认为自己是经法定机构认定的职业病,公司无权降低其工资待遇,遂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公司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公司还应恢复其原有的工资水平并给予赔偿。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建议王某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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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王某应该向哪一方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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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判断王某应该向哪一方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支持,必须了解王某所提的申请是就什么诉求提出的。首先,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待遇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除可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4条也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因此,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应当享受与工伤员工同等的待遇和保障,而不是单纯的医疗期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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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公司显然不能单方面降低王某在治疗期间,即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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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所在公司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员工确实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9 ^7 C' U' ~  W
    但也并非说此类情形只能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2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或当本案中用人单位就工资的支付提出异议及相关证据的,劳动监察部门在合法性认定上的权力与效力较仲裁及司法机关相对有限。此类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更有利于保护和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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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08:47:5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不错的案例!
相信自己肯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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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09:00: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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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6:50:3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
谨小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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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7:03:01 |只看该作者
防止政府部门行政机构的推委!建议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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