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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引发的十大劳动争议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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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7 12:47: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四
    地铁辞职员工手机翻拍监控画面
    [说来听听]一对在地铁站吻别的情侣最近意外成为“网络红人”,因为他俩在上海地铁3号线友谊路站闸机口吻别的视频,被添加评论后上传到网络,点击率已超过10万多次。上海地铁运营公司公布拥吻视频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确认该视频由公司前员工用手机翻拍。
    据查,该段视频所摄内容事发地为轨道交通3号线友谊路站,时间为2007年9月2日19时30分左右。参与该事件的海某、王某和丁某当时均系车站站务管理人员,其中海某违反操作规定,擅自用其个人手机对监控画面翻拍录制。去年10月、12月,海某、王某先后辞职。经初步判断,该视频是在2008年1月13日前后被上传至网络,可能系翻拍者本人所为。
    地铁公司认为,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企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和企业的名誉、形象等造成严重侵害,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地铁公司已向当事人道歉,并表示将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员工利用工作之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和用人单位应负什么责任?
    [法律解析]此事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当时地铁公司已向当事人道歉,以求得当事人谅解。当然,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法要其赔偿。
    需注意,本月(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在法律中加以规定。这对于被侵权者而言,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增加了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不管管理上有没有疏漏等过失,只要其工作人员造成侵权,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即使造成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才对该侵权行为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
    当然,上述案件中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还有待于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同样,在工作单位中存在的诸如上司对下属、老师对于学生的性骚扰行为是否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依然存在很多争议,但立法基本倾向是这类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至于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能否对相关工作人员追偿,实际情况较复杂,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不同劳动安全条件,其追偿条件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因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追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侵权责任的承担发生诉讼,将由法院来根据个案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追偿。
    [小贴士]
    员工利用手机兼职且拒不改正
    朱小姐在一家旅游网站任咨询顾问,公司发现她用手机向其他旅游网站提供咨询服务。公司负责人找朱小姐谈话,告诉她本公司职工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公司发现她继续为其他旅游网站用户提供导游服务,就以朱小姐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朱小姐虽在外单位兼职,但这种兼职与建立劳动关系还不是一回事。如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得从事兼职,否则将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规定一般也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此案中当事人双方并无相关约定,公司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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