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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作为用工单位的总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派遣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说明,那还需要向派遣员工发放书面的终止合同意向书吗? 7 a; X7 ]3 }! ^/ o; t y' n% F
最好提前一个多月向派遣公司提出与员工终止合同的说明,以便派遣公司能够做到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到员工本人,终止合同意向书是由派遣公司发出的,不需要用工单位发出。8 g& D
+ S# q( L5 z# p6 d9 z ]2, 总公司提出终止合同,需要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G5 D# {$ S; u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应该由派遣公司支付给到员工,但派遣公司一定会要求贵司再支付给到他的。目前派遣公司都是这样的一个操作规则。5 k, U: l4 j$ l7 n7 g
3, 如果要支付赔偿金,支付的时间是从2008年3月开始算起还是从派遣协议签订的时间2009年5月开始算起呢?) {% P" [9 T( P( q* ?
合同关系转入到派遣公司时是否有与员工签订其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的书面约定呢?如果有的话,则必须从2008年3月份开始算经济补偿金。就算未书面约定,如员工申请仲裁则很大可能会被支持。2 E( R/ ], o# l. O6 z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理解?公司撤柜然后需要到非张家港地方设立专柜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1 j, H, w' y# g1 A按法定程序,用工单位可以向派遣公司遣回员工,在员工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及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对派遣公司的成本会很大,一般情况下派遣公司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相关的补偿金,一般都是由用工单位来支付的(目前派遣公司与其客户都会这样约定的,否则其用人风险及成本无法承受)。对于员工来讲,用工单位的撤柜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其劳动关系是与派遣公司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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