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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在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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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5 10:46: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老王多年前下岗,但为了养活家人,只能四处寻找工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介绍其去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8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同时,要求老王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
    一天,老王在擦楼梯时,不小心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老王很纳闷,决定找到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理论。但是负责人对老王说,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老王非常气愤,却感到公司说得似乎也很有道理,毕竟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分析: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来看,老王是全日制用工。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支出劳动的过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即双方具有平等性,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是由用人单位的控制来实现的,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主管人员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其劳动过程完全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中实现的。可见,老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老王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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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5 12:17:2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受教了!可悲的老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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