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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31 20:1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社保配套文件加紧落地 收入分配改革稳步推进
特约撰稿 周斌
    有人称2010年为“准社保元年”。从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出台,到本市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探索;从年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到年末《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过,劳动保障领域的法律和政策制定,将对百姓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社会保险法》将相继实施,国家和地方也会有一些新的劳动保障领域的法规、规章出台。可以预见,在新的一年里,劳动保障立法将围绕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条主线展开。
   
    社保法配套文件加紧落地
    长期以来,我国先后建立起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各项制度的架构和运行日趋成熟,覆盖和受益人群越来越多,但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社会保险法》在现行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初步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制度还在变革中,需要为这一制度的发展留出空间,或由于制定法律时分歧太大,暂时难以达成统一认识,《社会保险法》在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和步骤、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敏感问题上,授权性条款偏多,为国务院制定相关法规留出了较大空间。
    比如,《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截至2009年底,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均已制定省级统筹制度,但还没有全部实施到位。据国家人社部和相关部门评估,目前全国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省级统筹的标准。
    全国统筹成为解决养老保险各地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差距过大问题的关键点。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速度越慢差别会越大,最后统筹起来的缺口和负担就越重,耗时越长全国统筹会更加困难。“十二五”规划建议稿中有“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表述,因此,全国统筹最早可能在2011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并在未来的5年内完成。
    再如,《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实的情况是,全国各省市目前均以“社会保险费”名称征收社会保险基金。上海、北京等15个省区市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安徽、湖北等16个省区市则主要由税务机关征收。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2010年4月在《求是》杂志刊登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议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但《社会保险法》仍沿用“社会保险费”的称呼,这是否暗示征收机构或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经办机构,而非税务部门?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将抓紧研究制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启动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征缴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规章。
    上海的地方性法规面临与国家大法相衔接的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三保并轨”问题。目前,上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基本覆盖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覆盖本市农村户籍从业人员。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由此建立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由此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这四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基本覆盖了在沪工作全部从业人员。
    2009年6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外来从业人员可参加本市城保,包括办理综保转城保。该文虽仅适用部分外来从业人员,但预示综保和城保之间的壁垒已被打破。2010年8月,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表示,本市正在研究制定城保和镇保并轨机制。种种迹象表明,2011年,城保、综保、镇保“三保并轨”将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实施步骤上,考虑到用工双方实际承受力,预计采用逐步过渡的办法。
    又如,《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根据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那么,“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统计?失业妇女生育津贴又以何标准计发?这都有待地方性法规的明确。
   
    收入分配改革将稳步推进
    中共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
    2011年,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工资条例》有望出台。《工资条例》早在2004年已开始酝酿,具体草案已历经6次修改,2010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该条例的出台,必然触及部分群体利益,最为关键的三个焦点问题是工资集体协商、同工同酬和工资定义。
    目前,部分职工特别是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偏低,且较长时间不增长或增长缓慢;普通职工与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差距过大;部分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职工工资的依据或按最低工资标准推算计件工资单价,这些都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但是,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劳动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一些企业经营者将《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自主决定”片面理解为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以各种借口拒不进行集体协商。所以,需要在立法层面保证企业建立和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的增长而相应提高。
    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意味着只要劳动关系成立,企业内无论何种“身份”,包括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劳动报酬。这当然是广大劳务派遣工所期待的。
    部分垄断企业认为,其所在企业福利部分不应计入工资收入,否则将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隐性收入将大白于天下,接受媒体与公众质疑和监督。有人因此针对性地主张,把奖金分配、福利补贴等纳入协商范围。
   
    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如员工医疗期满还无法上班,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是否还需支付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由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提及,因此相关待遇的给与不给,劳资双方的态度截然不同。有的用人单位称:“由于新法中没有提到需另付医疗补助,应该不支付了。”员工则表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并未废止,新法中又没有规定不给,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继续执行原规定,合情合理。”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不订立书面合同有关情形的处理、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为了更加妥善地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和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实施条例》在一些问题上采取更为审慎的办法,为地方立法留下一定的空间。
    《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一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将其贯彻实施情况列为重点监督项目,2010年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修改列入2008年~2012年立法规划。修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职工、企业的热切期待。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主要关于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方面的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或继续公布《解释(四)》,将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实体问题作出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研究制定的《劳务派遣规定》可能在2011年与大家见面。《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工只适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规定,未能有效避免企业在主营岗位上对派遣工的使用。是否将“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具体涵盖范围确定下来、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社保和工资是民生之源,收入分配改革关乎社会和谐,势在必行。我们期望2011年《社会保险法》能顺利实施,也期望《工资条例》、《劳务派遣规定》等的制定,能在工资集体协商、同工同酬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帮助解决职工收入分配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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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21:05:05 |只看该作者
谢谢2010年,阿斌专家的精品分享!

顺祝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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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大上海的政策,我就不掺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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