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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时,公司领导介绍一位员工进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岗位是销售人员。后来领导说这个人是代替介绍人培训的,过一段时间之后还要去其他地方建立子公司,只有口头约定,但是在之后的协调过程中,员工不同意去其他地方上班,公司在违背了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意愿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维持了劳动关系。
# ~# N, w6 r4 d
! } H2 Q6 d6 ^4 }' B g2010年公司调整销售战略,提成模式与发放时间均有所变化,发放时间从2009年11月份开始调整为整个案件全部完成以后。因案件全部完成的周期较长,考虑到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在职人员每月提前发放了一小部分的提成,但是离职人员,所有提成都要等案件全部结束以后再发。# o: R' a- l$ F: ^
该员工认为公司调整了提成模式就是调整了工作岗位,公司有进行协调,但不是按照调整工作岗位办理的。员工拒不接受调整,要求公司辞退他,公司口头协商辞退事宜时,员工坚持要将提成先发给他一半。公司没有同意。
9 p- Z$ F/ \0 d- U; o员工次日开始就没再上班,一周之后主动到公司按照离职的流程办理了工作交接,公司开具了离职证明与薪资结算清单。两周之后员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所有未完案件提成的一半。+ v2 U' E2 m0 D& H6 l8 e
0 B/ c( s1 E1 i$ p: M5 h1 Q: k
试问:1.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 {3 h8 B2 K& T5 x; N/ } 2.没有调整工作岗位和辞退的证明资料,是不是可以按照员工正常离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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