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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款违法。理由如下:: M/ n9 A; o- w0 J
1、《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7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 T4 ]: y, | M, s/ A因此,我们可以认定你公司的条款是违法的。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用人单位享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权,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 K/ }6 a; v1 u/ e# Y8 O. v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的说明:你说“致工作业绩不符合公司绩效考核要求的,公司可认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的“绩效考核”,我认为扩大了法条中的“录用条件”的概念,因此,是不合法的。. _8 M- A0 k2 U: @
2、该公司出具了这样的规定,其实也是违宪的。生育权与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二,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虽然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不健全,但是这样的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
/ \; j4 P# }# i+ b" x, M# K对策: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你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或者提起劳动诉讼。, m( s6 W" j6 u* @6 ^( u1 n
PS:希望以上我的解答能帮助你。呵呵。" v6 X n; y" {1 B) _% J1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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