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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这样的条款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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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15 16:59: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俺们公司规定:“试用期内的女职工,因意外怀孕导致试用期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致工作业绩不符合公司绩效考核要求的,公司可认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 T# Y/ {: t6 }- E+ }% Q

3 G8 `! F, j: h% S  u5 b各位大侠,这个有法律效力吗?: d' i! [0 \  c. Y3 ~' ~3 t- w
' p6 |! f, W2 H5 B6 f+ L) r
我新招的一个助理,研究生毕业刚进来,试用期要到12月31日,但是现在拿着怀孕证明要请假,怎么办?都是为人父母的,我小孩也才2岁,我知道都难,但是现在公司上级要求我开了,大家支招啊。8 }7 E- ], Y. ~: N+ m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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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程序合法就有效力!但很难操作!  发表于 2010-10-16 0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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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贵司思路可取,可规定的描述欠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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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15 17:13:57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意外怀孕?正常怀孕的就不用按照这条执行了是么?从个人的角度看,这个研究生真傻,竟然拿怀孕的证明去请假。从公司的角度看,贵公司录用条件里有关于不能怀孕的资格条件说明么?如果没有,就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关系有点不可取。她试用期内有业绩考核吗?有的话,业绩考核结果真的不符合绩效考核要求吗?绩效考核要求是什么?是必须达到多少分以上?还是必须是“良好”以上,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有证据的呀,搞不好就是公司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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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脖儿树 + 8 思考地很犀利:突出程序性与证据性是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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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招人力资源的?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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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7:46:10 |只看该作者
那个,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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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20:05:27 |只看该作者
1、请的什么假,事假可不批;2、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不能炒,除非这四种情况:
* i9 B& p& N% C9 _( x* W; B(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y) a- S7 v  B/ m. |0 D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x4 h  f. h' Z6 m+ z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2 i# `+ c. V3 ^* W8 D4 }. B(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K- R! f3 ~& E# r3 @
    贵公司的这一条款风险还是非常大的。首先,这个意外怀孕的意外两个字是谁的主意?你们现在想用这条,不就要证明员工属于的怀孕是意外?那员工说我是有准备的你咋办呢?其次,“因意外怀孕导致试用期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致工作业绩不符合公司绩效考核要求的”这句话非常抽象,怀孕与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业绩不符合公司绩效考核要求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你们公司证明,如果该员工是个文职,我看就比较无解。
5 w' H: z/ G2 ^+ m9 T    要肯定是要不得了,如果她家境不是太那个,坐下来谈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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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脖儿树 + 7 人性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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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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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07:58:54 |只看该作者
写的简单一点,如:& s0 A& J% x# J/ P
“试用期内怀孕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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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 这侵犯了人权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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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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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08:41:32 |只看该作者
公司自己给自己下套,如何叫意外怀孕!?如何证明!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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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13:41:47 |只看该作者
怀孕还要分个意外啊,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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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14:06:10 |只看该作者
这个条款违法。理由如下:: M/ n9 A; o- w0 J
1、《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7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 T4 ]: y, |  M, s/ A因此,我们可以认定你公司的条款是违法的。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用人单位享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权,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 K/ }6 a; v1 u/ e# Y8 O. v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的说明:你说“致工作业绩不符合公司绩效考核要求的,公司可认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的“绩效考核”,我认为扩大了法条中的“录用条件”的概念,因此,是不合法的。. _8 M- A0 k2 U: @
2、该公司出具了这样的规定,其实也是违宪的。生育权与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二,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虽然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不健全,但是这样的情况是不应该出现的。
/ \; j4 P# }# i+ b" x, M# K对策: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你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或者提起劳动诉讼。, m( s6 W" j6 u* @6 ^( u1 n
PS:希望以上我的解答能帮助你。呵呵。" v6 X  n; y" {1 B) _% J1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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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着玩尿泥 + 10 劳动合同法里有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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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14:10:2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楼 雨爱风 的帖子
- k% p% j2 V& M: |
2 G) S) t: R) J% n, _1 W- m8 w7 `4 @! S) ^' F6 {+ K# ~, j+ W
    其实这就是公司自己玩的文字游戏。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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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x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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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16:18:05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公司发布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悖于立法的宗旨。很难想象这样的公司的劳资关系是处于什么地步?作为同行,我建议楼主公司的人事部门,多学习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向公司的领导们多汇报平时人事方面的问题点,如有问题,并不可怕,向员工解释并加以修改,真诚的与员工沟通、交流,我想大部分的员工会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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