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律就是由国定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定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国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我国现行的法律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的广义范畴。 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本质。 宪法:1982。民法通则:1986-4-12。刑法:1979-7-1 1997-3-14修订。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定了构成犯罪的24种。安全生产法:2002-6-29通过,70号主席令。2002年11月1日施行。 法律的基本特征: 1、
; u4 I8 z" k- q) E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 2、是由国定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3、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现实性; 4、# {' I& I6 i, j# w6 K
是最终由国定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 安全生产的法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质量法。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安全生产的指导原则,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涵义: 1、
. r& l- f6 h2 B& Q8 e% w# `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2、危险识别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评估的第一标准。 对安全管理人员来讲,危险识别能力是必备的基本安全素质,要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必须不断的提高危险识别能力。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定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当生产与安全在具体问题上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问题,把安全保障作为一切工作的前提,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的涵义: 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安全的进行生产;3、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4、安全生产以人为本。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就是对安全生产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以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成长与发展。 预防为主的涵义: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又是可以预防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安全与生产是统一体。 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安全可以产出效益、良好的效益有利于安全投入的落实。 宪法24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安全生产的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 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的六项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惩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即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当前危险性较大的三类行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入厂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班组安全教育。符合三新条件都必须进行教育:新入厂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情况。 三级教育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不得小于48学时。 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操作方法、作业环境也发生改变。 项目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工作五同时原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安全生产检查目的: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互相学习、交流经验、预防事故和职业病,促进安全生产。 检查和整改相结合。三定:定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和定负责人。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对特种设备,国定实行安全使用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隐患整改原则:四定五不推:定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资金、本岗位能处理的隐患不推给班组、班组能处理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处理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处理的不推给厂里,厂里能处理的不推给主管部门。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查封和扣押,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事故调查的原则、目标和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原则: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目标: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依据: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 事故调查目标: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伤亡及损失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事故的整改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 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八大特点: 1、3 D# S# [+ \( L4 S. K" L! l6 C
最大限度的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
. c( s& J6 ~" r* `0 I7 \7 S3 Q% }强制性的要求所有用人参加工伤保险; 3、/ V# a, h/ I: c S C( J. f
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责及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4、
5 t @* C, X, i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有人单位承担,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5、
# j9 z5 J6 C1 ~9 C强调前期预防,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均需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 6、0 L/ y. N& w9 D2 W7 _* V4 g
加大处罚力度,罚款最高限额为50万; 7、6 c4 ~: e2 h# K& ^
明确了国家的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指明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8、3 e% i! C( s9 \' P( ^3 ]3 Q
规范了职业卫生服务行为,规定凡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日常监测评价、职业病诊断及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产资质认可。 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九大健康权益: 1、' _* v0 C( Q' Z6 P% b q/ u* S2 r
享有教育培训权;2、健康服务权;3、知情权;4、卫生防护权;5、批评、检举、控告权;6、拒绝违章作业权;7、参与决策权;8、工伤社会保险权;9、赔偿权。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与职责: 1、
8 B, |* w4 d" N4 C3 d/ l2 p保障劳动者健康;2、负责职业卫生管理;3、参加工伤保险;4、报告义务(项目申报,危害事故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报告,职业病报告);5、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6、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7、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9、职业病危害告知;10、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教育;11、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12、给予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应的待遇;13、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措施预案,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14、对特殊劳动者给予保护;15、向劳动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1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职业病发病新特点:群体发病、发病年龄年轻化,多见于年轻人,17-25岁之间、多见于女工、病情严重、多见于职业病防护设施极差的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屡屡发生以前极少出现的严重职业病。 职业病三检: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 休息时间:计时工作制,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前提:劳动者身体健康、自愿。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一、
3 V$ J4 J' V6 l2 A& j# p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定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
1 _& n: p8 H( @( ` I% d/ }2 J女工在四期实行特殊保护: 四期: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1、
: J1 B* X: o* Z1 _月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强度的劳动; 2、" V% F9 G2 M |' O. S2 }
怀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上夜班和加班; 3、2 b5 y' p! W( W E- v" q6 v
产期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工资照发); 4、: P1 E# O/ P; I( E7 B { q
哺乳期(婴儿1周岁前)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安排上夜班。 三、2 g+ f: G; J' |# `0 o9 k& F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毒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就业1年后和年满18岁时)。 企业安全主任的配备,应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和企业的人数不同,相当配备。 300人以内一名、大于300小于500二名;大于500小于1000不少于人数千分之四的比例配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超过1000人,超过部份以人数千分之二加聘注册安全主任。1000人以上的矿山、建筑、危险品,聘任不少于一名的高级注册安全主任。 化学品管理的前提:鉴别与分类。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实行审批制度。
- y+ f: Z6 b$ I9 q3 h" k' y) H$ Y6 M) S危险产物实行联单制度。
. ~0 T- \0 r# b% y, q. }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者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架空索道等,国家实行安全使用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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