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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突然想到一个小问题,提出来大家讨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因以上原因,单位提前15天(或不足三十天)与员工协商,要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同意了,员工用了15天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后正式离职。
那在上面情况下,除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要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或是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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