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20-5-27
- 注册时间
- 2010-10-8
- 威望
- 43
- 金钱
- 3946
- 贡献
- 1579
- 阅读权限
- 90
- 积分
- 5568
- 日志
- 1
- 记录
- 1
- 帖子
- 504
- 主题
- 0
- 精华
- 0
- 好友
- 10
签到天数: 72 天 [LV.6]常住居民II - 注册时间
- 2010-10-8
- 最后登录
- 2020-5-27
- 积分
- 5568
- 精华
- 0
- 主题
- 0
- 帖子
- 504
|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个解释三是和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的特殊劳动关系中 第2类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第3类停薪留职人员; 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有相互抵触的,估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相应的劳动争议案件会激增。要按照法律效力和发文先后来判断,希望局相关部门日后会出台新的政策修订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