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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在某移动营业厅当前台服务员,于2009年1月1日与第三方(劳动派遣机构)签定两年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元月A君被通知调往离家十公里外(每天坐车30分钟左右,沿路在修路,路况不好)营业厅工作。
+ i, g* j. d) FA君于2010年4月怀有身孕,与公司协商希望能在家里附近上班,免得路途奔波,公司当时回应会考虑。1 i: `; k' S! x1 x4 o; I
在2010月6月A君接公司通知,调往城区,可上班不到三天,该处的营业厅关门了。而且是当天没有人知道,大家都按时上班才知。A君被告知需前往原营业厅工作。A君说要考虑,可公司通知说三天后你不往该地报到,就当离职。
: o; X+ G. T5 p1 v4 X9 k三天后,向营业厅索取劳动合同并向所在的当地劳动部门提出诉求。当时劳动部门称由于与之签定的劳务机构是在异地,需到异地报案进行诉求。当时A君蒙了,原来劳动合同签定的只有任职职位,工作地点一栏,只写“所属营业厅”。这样的合同有效吗?难不成,安排去青藏高原也得去?(A君在珠三角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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