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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离职引发的案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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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2:53: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经过:2012年2月29日,某部门员工提出离职,并发起离职表,当天领导批复,29日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结束所有工作。$ F' ^* R% A6 _; [( \. U
    纠纷:在办理离职的过程过,发生了歧义,员工拒绝办理离职,理由是:她2月29日提出离职,是想要3月30日才正式离职,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单位必须让她做到3月30日。经过沟通,员工就是必须做到3也30日,如果单位让她2月29日就离开,就必须单位辞退她,否则坚决不走。
& k7 U2 q' A: |    处理结果:经过沟通,办理离职时间为2月29日,但是工资发放到3月15日。
7 k% L, W0 `1 y# u( a3 f% _$ e/ O. o
( Z3 C7 A/ W& \4 P7 {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我并未参与谈的过程,只是执行了结果,在执行中发现,员工认为3月1日至15日这部分工资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妥当,给员工传递了错误的信息。
7 G& y$ S2 e' G% [( K) [* H& Q: o! {1 h- |
   朋友们是否遇到过类似的情况,那么对于员工提出离职,是否必须要到自提出离职之日起30日后方可解除合同,我查过相关法律,没有见过相关条款,欢迎大家给些看法。谢谢!
  W! J6 Q0 {' ~% Y0 u4 i! b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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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2 13:13:4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2-3-2 13:18 编辑
! O* C5 d# \* N2 q+ `1 [8 b  l/ S$ T2 P3 x) @
其实我们仔细看法律对解除的规定,很明显要求提前三十天的受益者是企业,法律规定这三十天也是为了给企业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辞职者的替代人,是企业的权利。所以企业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要求员工立即离职,这并不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

点评

景逸轩  不知道那边的HR怎么想的,还让我办手续的时候对这个员工特客气,我觉得没必要啊,公司并没有违法,干嘛弄得跟做贼是的呢,咳,不可理解,呵呵  发表于 2012-3-2 13:18  回复
fzthyq  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三十天是给企业的权利,不是给员工。(但通常也是跟员工沟通一下,确定一个合适的时间会比较好)  发表于 2012-3-21 1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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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3:23:20 |只看该作者
呵呵,有意思。强大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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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3:30:04 |只看该作者
因为特法的不理解么!这个很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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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3:33:09 |只看该作者
有点意思,其实三十天只是一个合理的“保护期”,保护企业找人的,当然,企业可以自行放弃,这位HR更有意思!

点评

景逸轩  是啊,我特别不可理解,现在那边HR传达给员工的意思是我们违法解除,所以多给15天工资作为补偿  发表于 2012-3-2 1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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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3:37:16 |只看该作者
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同意后,可以即辞即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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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3:51:56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还是要双方协商的,三十天是一个期限,三十天后必须走,但在这三十天中具体哪一天走要双方协商并签字,有时员工裸辞,找工作也要时间的,所以企业也要理解一下员工的心情。

点评

景逸轩  呵呵,木有办法,这个员工据说威胁那边的部门经理和HR,说你让我现在走,我就去仲裁,我觉得要是我处理,随便,你去仲裁吧,(*^__^*) 嘻嘻……  发表于 2012-3-2 14:23  回复
刘霞2012  我同意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2-4-2 08:47  回复
百慕大10  裸不裸辞是员工自己的选择,客观上讲,企业不需要考虑发着工资给他时间找下家,人情味是需要,但不至于这么为辞职的员工着想,何况他还威胁...  发表于 2012-11-18 2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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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4:27:31 |只看该作者
是的,要求员工在辞职表中注明离职日期就啥事都没了。

点评

lang11  这个主意不错反正期限在1天至一个月内,不过在这段时间,公司应做好相应的工作。  发表于 2012-3-2 1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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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4:28:41 |只看该作者
这种处理结果对于员工来说,应该是有好处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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