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于2008年5月应聘进入广州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曹某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入职后,曹某的工作还算顺利,但生性倔强的他与同事的相处并不太融洽。2009年3月,曹某因为工作上与领导发生了激烈争执,扬言“我不干了”,并一气之下擅自回了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尝试与其进行联系,但曹某手机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公司遂作出决定,以曹某“自动离职”处理,对其工资进行结算后打入其工资卡内,并且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1 E# h: ^9 C; F* I
一周后,曹某回到公司上班,公司表示,其已自动离职,公司不可能再接纳他回来工作。曹某说,自己并没有自动离职,公司这样做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坚称决不会同意曹某再回公司上班。曹某即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曹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 g+ [+ o$ N& L5 y) A4 l; 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o! E0 }8 C, W3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x% L% v3 R- M0 O
根据以上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解除曹某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应负举证责任。就曹某2009年3月擅自回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有到公司上班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是其一。以后公司作出决定,以曹某“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向曹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是其二。. u; @# |: N+ u# z0 P7 \3 P; a
上述二点公司都要承担举证责任。2 }' H) Y) z: }) t& Z
第一点是解决实体问题。公司要证明员工曹某擅自回家,无故不上班的事实。由此说明曹某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即未履行劳动合同。曹某不来上班也未经其上级领导批准,无论事先批准还是事后确认。更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如病事假等)。由以上要件可以认定员工曹某旷工的事实。
3 i- n _0 @0 o: T5 S3 ^ `8 n 第二点是解决程序问题。公司不管以何种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关系,都必须制作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且必须告知员工,能够送达到员工。' u4 W8 g$ n' d' D ~4 k$ x8 D7 _' B
上面二点缺一不可。现员工曹某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如果公司在以上二点只要有一点举证不能,就极有可能导致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而导致败诉。因此公司在员工无故不来公司上班,自动离职问题上应当注意收集员工自动离职(旷工)的事实依据(如考勤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的证据;公司制作的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公司已告知员工或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到员工的相关资料等。 % a) Z7 o' M8 H1 g; m
公司如能做到本文所述以上二点,就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依法解除员工曹某的劳动合同。且此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可即时解除曹某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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