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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平安夜到来之前,温总理大笔一挥,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至此与之相关的讨论与江湖中的传说终于尘埃落定。小生不才,特来说说个人的看法。6 m# y: ~: i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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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 W4 F" A0 I! q
修订后的条例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统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今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对于该处修改,我十分赞同,有利于减少法律的模糊地带,加强对广大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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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6 I; Z& ~0 J 2、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 V" L* p& s& K6 F! t% k 这是此次修改的重中之重,总体来说是扩大了,主要有:
) I( `8 T) D* q6 e; O( t (1)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或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只要本人不负主要责任(即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的,都可认定为工伤。但我本人有疑问的是:首先,对于城市轨道交客运轮渡还有火车事故伤害,由哪个部门或机关来作出事故责任原因的认定;其次,如果有关部门(如交警)作出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又该如何处理;还有新规定是否会诱使职工故意造成事故,骗取工伤待遇?# L8 C- u( y0 i s _9 V
(2)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如果本人负有主要责任,将不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以后开车上下班的筒子们可以要注意了(应当是更加注意了)。
6 V2 r9 X" {9 P6 x (3)职工因过失犯罪以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打架、斗殴)而导致事故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情形,也将被认定为工伤;
9 I# g+ ?$ u1 i, Z, a (4)将职工因吸毒而导致事故伤害的,列入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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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了工伤认定及鉴定的程序
% S" A b4 e1 d5 D 首先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时限由60天缩短到15天(能否落实,本人尚存疑问,看看现在的劳动仲裁就知道了,效率真叫个低啊);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条对劳动者是很有利的,不过要想把给老百姓的实惠从纸面上落实到实际中,还是有很多工作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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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在对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还有一个要明确的是:对工伤认定结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因工伤结论尚未生效,无法确定停工留薪期,职工的工资按何水平支付?如果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要求按原待遇发放,那为何不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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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 l7 @9 O4 X5 n 5、扩大了工伤待遇的标准。
9 w- L- Y; D0 z& ^- ?' z 首先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二是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对此修改,本人为温总理拍手鼓掌)- S6 h" ]+ ]0 K$ \
! A# S* |4 o1 g7 J5 a! M 6、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负担。
2 O# N, R0 }) }$ T# Q; W' s" {$ S. z 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在的企业负担太重了,工伤十级至少都要3万多,是要减负了,不然谁还愿办企业,交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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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允许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新产生的规定费用。' f: X, ?# M6 \) J u' H
举例说明,某职工在月底进入用人单位并恰巧就在月底发生工伤事故,后被鉴定为工伤十级。因单位未能在当月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将导致医疗费用、构成工伤伤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部由单位承担。新条例允许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承担新发生的费用,则在该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并支付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 基金承担补缴后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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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有限,还请大家多多指教,更希望各位高手后续跟进3 J& \3 m+ o1 }$ p, r,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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