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y,2010.7.14 生育,哺乳期至2011.7.13(女职工的哺乳期应该是从婴儿出生至周岁止) y员工与j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0.4.1---2011.3.31; 2010.12.31 ,j公司对y员工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其在2011.3.31前办理辞职手续。具体如下——y员工:因j公司即将关闭,2011年3月份后将不再生产经营,因特此通知你,j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Y员工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决定在2011.1.15解除合同。 就针对此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j公司对y员工的补偿(赔偿)计算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y员工工作8个多月,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现在j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同时y员工也决定不再j公司上班了,j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样,j公司就需要向y员工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1)+(2) 就是补偿3个月工资 (3)另外:百度了相关的案例,好像还有其他的补偿针对哺乳期员工的,好像是工资要延长发放至哺乳期结束, 没有查阅到相关法律条文,请各位支持下。 各位大虾帮我看看呢 ----------------------------------------------------------------------------------------------------------------------------- 下文是从网络上看到的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关闭、破产或撤销时如何处理? 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条旨在充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也就是说即使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与产期和哺乳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中,产期长度应当以生育正产、难产或小产的法定产假期为准,哺乳期长度应当与法定界限相符,一般限于婴儿周岁。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辞退,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引起辞退的事由在法定禁止性条件的适用范围之外,并且与怀孕、分娩或哺乳毫无关系。 不过,如果企业关闭、破产或撤销,其主体就消亡了,劳动者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将自然终止,即使是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原劳动合同也无法履行,也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关闭、破产或撤销,处于“三期” 的妇女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遇企业破产,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应当将其工资、生育医疗费用及有关福利待遇等计算至哺乳期满(即孩子一周岁止),并在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连同经济补偿金等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同时,《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也规定:破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以一次性发给。另外从公司宣布破产之日起,到预计的哺乳期结束期间,公司还需为孕期女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预发工资,同时,将此期间纳入工龄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