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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企业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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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6:3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员工小Y在一家小公司任职,入职时间为:2007年5月,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工作是包括人事管理的后勤事宜。# @3 w5 ?" g/ P) u( p) w
2010年6月,小Y所在企业关闭,其跟随总经理在另一新企业任职,企业与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主要工作与前企业相同。1 P% `3 h! l0 k: H3 U' U( |% W
2011年1月,企业提出与小Y解除劳动合同,因协商未果,小Y离开公司,公司没有与小Y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a/ ^% r5 F9 O: t
小Y离职后的第三天,其找到公司总经理助理,以找工作为由让其为自己开出了一份离职(包括收入)证明。% ~8 k/ e! i" o; B
2011年3月,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小Y已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内容如下:! Z6 g2 p8 |6 Z' L  x4 z" t
1、小Y称其到公司2年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2年多双倍工资。
0 _, w5 g/ R) c2、要求公司对小Y提前离职支付经济补偿金
) D* [0 @: S1 Z- J' s/ h" C2 X( s3、要示公司支付小Y2010年年终奖金" S" j6 p  ^" h' E% l' f& V6 k- ~
公司接到通知后,才知道,小Y的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均已不见。; |- K% m! N4 k' R
由于小Y离职前管理公司员工档案,公司认为小Y的档案是其临走时偷走的,但公司又没有证据。
6 e( l1 t0 a# N3 C9 F; U
, x9 h; e3 P6 n6 C% d请大家讨论一下:
" c: }) h6 y! _1、公司应如何回复小Y的劳动申诉) t  e& o* Y$ q* p8 E' v- x+ t
2、如果公司拿不出小Y签过劳动合同及小Y偷走合同的证据,仲载会如何判决$ L: _$ i4 B8 ~- {$ q$ X
3、小Y的要求合理吗
* N2 c6 ?3 m& q& M4、对于象小Y这样的员工,仲载判决时,是否会考虑他有故意诈骗的行为
* X6 _  e6 {+ w
5 G! Y6 s2 I1 z% h* n. X1 o0 E% L7 A% }

, a9 d; a0 \! N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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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6:54:5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8 r! ]0 }, s/ s% I- E
1、按照举证倒置的话,我觉得公司应该还是可以撑握一些主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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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11: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但公司留存的小Y的档案已全部消失了,公司无法举证与小Y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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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12:1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算作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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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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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7:37:16 |只看该作者
1、我觉得公司也可以起诉小Y的偷窃罪吧
( t: L+ u4 Z7 [$ q# n2、有签订合同,那有没有送去备案?有备案的话这个就很好处理
' v% N+ u  d5 M+ A3、既然是1月份,协商未果,小Y自动离职,也没相关手续,公司是可以按自动旷工来处理与小Y的合同,这个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了。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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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1:24:42 |只看该作者
很经典的案例,谢谢分享!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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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1:41:06 |只看该作者
1.小A已在公司工作两年多,假定按照她的说法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f6 V) i8 p( |& Z$ f
依据以上条款,公司与小A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L# p& S& J! H' Z# }! t# o2.如果公司拿不出劳动合同,则仲裁委应当判定公司于小A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w" d7 R) _3 r
3.小A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即使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小A主动提出辞职,并且公司有出具相关离职证明资料,故小A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
+ }4 E' g. K+ W4.没有证据能证明小A的行为构成故意诈骗,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HR部门员工的劳动合同有上级主管统一保管。& M1 _0 @7 e% Y: u%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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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浅微蓝  说得很在理  发表于 2011-7-15 14:58  回复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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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09:29: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但小Y不是主动提出离职,而是双方就离职的经济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小Y并没有文字性的离职报告,但公司又出示了小Y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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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0:24:49 |只看该作者
離職證明上應當有寫明離職原因的,這種是有效的(蓋人事章或公章)。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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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0:25:44 |只看该作者
如果小Y 真的想要拿到經濟補償金,她不應該要那份離職證明的。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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