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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签到天数: 465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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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 }* ~' j3 G9 k$ H! S+ C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个条款是对企业职工的惩罚有足够支持的,
* C; h% V8 m# T9 p3 R所以,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处罚,特别是经济处罚时一定要慎重。8 L' ~# j( T. U* r; i$ M
我觉得本案例中的用人单位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哦问题:0 Y- X* M, _. d, v0 K6 {/ F! k
1、员工8月份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却因为没有合适的交接人员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0 u" W+ h O' H) y$ b6 Q" Q+ H0 @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 L. v9 k# D& z6 X- x: r2、员工入职当月,用人单位即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案例中用人单位只为入职5个月的员工缴纳了3个月社保;
( P% [! S1 \* ], X) y, S$ n5 t8 p3、离职时扣除了2月份应该由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这也是违法的一种行为;
2 P6 O& @; e* [. |% X; \+ v后续,具体如何操作,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里我不敢给予过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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