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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 ?* z u5 H6 I
后来又听律师举了一个案例,说有个人有三个月的医疗期,比如是在1月1日-6月30日六个月内休,他从1月1日开始请假,到了3月25日回单位上班,上了几天班后,这个人从4月1日又开始请休医疗期,医疗期重新计算,从4月1日-10月30日。/ h+ Q. ~/ ~& E3 y, W9 @0 [5 g
规定的累积计算,律师将的是连续计算。请问各位实际操作过的童鞋们是怎么看待这两个不同问题的?( R: @* ?$ M* H6 _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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