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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亲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不能互相代替。
其中,探亲假尤其值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注意。探亲假的法律依据来自1981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探亲假与年休假的法律依据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我们要注意,2008年后,年休假已经是法定的假期,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安排休年休假,会导致类似于加班的法律责任;而探亲假的规定只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等部分企业用人单位有效,而且法规并未规定如果不休探亲假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年休假,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非国有企业用人单位可以年休假取代探亲假,调整相关制度,以免出现违法情形。
二、“累计工作年限”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
三、连续工作1年必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中间的连续工作1年,包括在前一单位的工作时间(但必须是连续的)。一般认为,如果中断不足一个月,社会保险未中断,则可以理解为是连续工作。例如,员工2008年在A单位工作了一年后,2009年1月1日随即转到B单位,则B单位应在2009年即为其安排年休假。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责任证明其一直在连续工作。
四、年休假应按日历年度安排,不足一年应予以折算安排。
这有两种情况。其一,如员工2008年7月1日毕业入职公司,到2009年7月1日起为连续工作一年,则可以享受年休假。那么2009年应为其安排几天年休假呢?按2009年7月1日之后的剩余日历天数进行折算。即183天(2009年7月1日之后的剩余天数)/365天*5天(正常一年应当安排的年休假)≈2天。注意,不采取四舍五入,不足1天的余数一律舍去。
其二,如果员工在年中离职,当年年休假同样应折算。对此,前面已经有案例予以了分析。
提请注意的是,年休假应当按照日历年度,每一年分开计算与安排,不可跨日历年度计算。比如说,员工2009年7月1日即满足了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则在2009年剩下的日子里,就应该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有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能会以为,单位在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的一年里为员工安排5天年休假就行了,这是错误的,应该按日历年度分别予以安排。
五、未休年休假应另外支付200%工资。
六、职工不愿意休年休假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注意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保留员工书面拒绝年休假安排的证据。通常情况下的证据是:用人单位向职工发出《年休假安排通知书》,告知职工年休假的安排,职工在通知书下方的签收栏中签字表明自己的态度是接受还是拒绝。
七、年休假安排的主动权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在员工一方?
答案是在用人单位一方。总的来说,对于年休假的安排,用人单位有如下主动权:1.自主安排何时让员工休年休假。当然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也会考虑员工的意向;2.自主安排是分段休,还是一次休完;3.员工请事假时,优先安排年休假;4.用人单位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同样的,此时应保留证据。
八、某些不需安排年休假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其一,请事假只有累计超过20天,而且不扣工资时,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事假天数不到20天,或者事假期间未发全部工资时,均应正常享受年休假。
其二,如果职工已经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又出现了可以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但是请注意,职工享受了年休假,又享受寒暑假的,不能因此不安排下一年度年休假,除非该职工下一年度又享受了天数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寒暑假。
九、谁来证明已经休了年休假?
答案是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考勤记录中体现出年休假天数,并让员工签字。否则将来一旦有纠纷,将对单位不利。这也是目前劳动仲裁或诉讼的一般做法。
十、年休假安排的实务操作要点。
年休假的实务操作总结起来应注意如下几点:1.用年休假代替探亲假等非法定带薪假;2.单位可自主安排年休假,如在春节前后多放几天假,作为年休假;3.员工请事假,单位可优先安排年休假;4.员工离职时如尚未有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在离职之前集中安排休完,休完再办理离职;5.在考勤表中体现出已休年休假天数,且由员工确认;6.定期对年休假进行清理检查,及时补足未休年休假及其工资待遇,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看到很好的资料,就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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