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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年休假,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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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23:16: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探亲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不能互相代替。
    其中,探亲假尤其值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注意。探亲假的法律依据来自1981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探亲假与年休假的法律依据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我们要注意,2008年后,年休假已经是法定的假期,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安排休年休假,会导致类似于加班的法律责任;而探亲假的规定只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等部分企业用人单位有效,而且法规并未规定如果不休探亲假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年休假,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非国有企业用人单位可以年休假取代探亲假,调整相关制度,以免出现违法情形。
    二、“累计工作年限”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
    三、连续工作1年必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中间的连续工作1年,包括在前一单位的工作时间(但必须是连续的)。一般认为,如果中断不足一个月,社会保险未中断,则可以理解为是连续工作。例如,员工2008年在A单位工作了一年后,2009年1月1日随即转到B单位,则B单位应在2009年即为其安排年休假。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责任证明其一直在连续工作。
    四、年休假应按日历年度安排,不足一年应予以折算安排。
    这有两种情况。其一,如员工2008年7月1日毕业入职公司,到2009年7月1日起为连续工作一年,则可以享受年休假。那么2009年应为其安排几天年休假呢?按2009年7月1日之后的剩余日历天数进行折算。即183天(2009年7月1日之后的剩余天数)/365天*5天(正常一年应当安排的年休假)≈2天。注意,不采取四舍五入,不足1天的余数一律舍去。
    其二,如果员工在年中离职,当年年休假同样应折算。对此,前面已经有案例予以了分析。
    提请注意的是,年休假应当按照日历年度,每一年分开计算与安排,不可跨日历年度计算。比如说,员工2009年7月1日即满足了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则在2009年剩下的日子里,就应该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有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能会以为,单位在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的一年里为员工安排5天年休假就行了,这是错误的,应该按日历年度分别予以安排。
    五、未休年休假应另外支付200%工资。
    六、职工不愿意休年休假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注意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保留员工书面拒绝年休假安排的证据。通常情况下的证据是:用人单位向职工发出《年休假安排通知书》,告知职工年休假的安排,职工在通知书下方的签收栏中签字表明自己的态度是接受还是拒绝。
    七、年休假安排的主动权是在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在员工一方?
    答案是在用人单位一方。总的来说,对于年休假的安排,用人单位有如下主动权:1.自主安排何时让员工休年休假。当然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也会考虑员工的意向;2.自主安排是分段休,还是一次休完;3.员工请事假时,优先安排年休假;4.用人单位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同样的,此时应保留证据。
    八、某些不需安排年休假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其一,请事假只有累计超过20天,而且不扣工资时,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事假天数不到20天,或者事假期间未发全部工资时,均应正常享受年休假。
    其二,如果职工已经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又出现了可以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但是请注意,职工享受了年休假,又享受寒暑假的,不能因此不安排下一年度年休假,除非该职工下一年度又享受了天数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寒暑假。
    九、谁来证明已经休了年休假?
    答案是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考勤记录中体现出年休假天数,并让员工签字。否则将来一旦有纠纷,将对单位不利。这也是目前劳动仲裁或诉讼的一般做法。
    十、年休假安排的实务操作要点。
    年休假的实务操作总结起来应注意如下几点:1.用年休假代替探亲假等非法定带薪假;2.单位可自主安排年休假,如在春节前后多放几天假,作为年休假;3.员工请事假,单位可优先安排年休假;4.员工离职时如尚未有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在离职之前集中安排休完,休完再办理离职;5.在考勤表中体现出已休年休假天数,且由员工确认;6.定期对年休假进行清理检查,及时补足未休年休假及其工资待遇,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看到很好的资料,就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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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er_72 + 26 感谢
loulan777 + 10 很好的资料,谢谢凨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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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23:57:1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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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00:19:5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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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07:23:48 |只看该作者
谢谢,有个问题咨询一下大家,
我想在请假单中增加一项,若本人自愿放弃XXX年度年休假,请本人签字确认。是否妥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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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09:27:4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楼主辛苦!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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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09:35:12 |只看该作者
这两个月忙晕了,自己的年假还没休呢!
收拢心灵,好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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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09:38:4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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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13:30:1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lnfyhr 的帖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公司应该支付给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公司以胁迫的手段,迫使员工作出非本人意愿的表示,收集证据,对于这样的情况,员工可以运用技巧进行谈判,仲裁也可能胜诉。话说回来,如果属于非胁迫的自愿情况,可以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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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23:28:1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楼 loulan777 的帖子


    谢谢,我的意思是督促各单位尊重员工年休假权利,若自愿放弃,则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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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4:56:13 |只看该作者
很不错,学习了,但是很多公司还是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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