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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恳请了!无人愿意指点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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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9 13:2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法第82条内涵的求教 ( A1 @- [' ~4 Z7 Z法中有云: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 G- U$ \. W. W1 \. G$ _ 某人所在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达2个月,且经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员工每月平均超出法定时间达到50小时/月,企业拒不支付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达2年,在产生拖欠工资事实的时效期内该员工想当地劳动机关提请仲裁,劳动局负责人讲:这官司您赢了,但法中已经写明时效为60日两个月嘛,结果就补您两月的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云:我辛苦的加班加点工作的血汗钱就没有了?要是单位拖我工资或少发我工资达一年呢?负责人回答:按时效也只能补您两个月! $ f, Q7 N. O$ ]9 P; g- | 我有不明望同行指点一二,在此先行谢过! $ c( ^/ B; |3 n7 }( N: I- T& s 1、自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此句的理解应是什么?如何界定? 8 W3 I! Y# Y0 ]4 b$ u 2、过了提请仲裁时效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吗? 9 A6 c* K' v: R: x4 d, W1 D4 a 3、劳动部门负责人的解释是正确的吗?为什么? 0 U. ~, ^0 A2 S 4、劳动局讲一直未给你加班加点工资你都不知道已经被侵害了权利?我想问时下有些单位也发加班加点工资但是是克扣严重(劳动者懂的毕竟很少),他看见工资表上面有,但的确不知道被克扣侵害他的利益,又算怎么一会事?" T: H9 O5 ]/ j1 E, S5 g 不考虑国家现行法律的不规范(我们解决不了),就实际情况请给予指点为感! & g T& z( w$ C( z' @' q$ A {1 d5 W: H0 o$ e8 F S2 o ! W5 j# M) H1 b, ^6 C9 m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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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3-8-1 15:28: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我翻了一些东东提供给你,看是否对你有帮助!2 s1 e o( n8 T% H 你的第一、二个问题:1、自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此句的理解应是什么?如何界定?2、过了提请仲裁时效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吗? L, c7 r/ H+ U5 f8 C6 \1 ~即从开始产生劳动纠纷之日开始算起(劳动合同里、公司规章制度等应该有劳资方面的合同事项,即支付工资的时间),当然有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在甲方的拖欠之下过了60天的时效,但是还是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如果劳动仲裁部门不能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9 ]9 n5 T( C+ c$ J第三个问题:3、劳动部门负责人的解释是正确的吗?为什么?7 B$ U4 J8 _% p 劳动仲裁部门要求甲方支付拖欠乙方两个月的工资,这是正确的。对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仲裁部门只能是协调!!!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可以到法院起诉!4 G( i/ \6 [$ N; n! ]& h 你的第四个问题,只能说明劳动部门的说法有欠妥的地方,现在这种现象是很普遍,也待完善。当然,作为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也应该是一个方面。 ; e9 Y$ x6 C: L% C4 X4 F- K- V人力资源部门在这方面应该对员工加强法律基本常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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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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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6 17:00:00 |只看该作者

别着急

这位先生/小姐:请别着急,您提的问题比较专业,一般人不回去翻书都不能准确回答。不过,凭我的感觉,玩主的意见不错。您也别追究劳动部门的解释是否正确,赶紧寻求法律支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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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7 12:36:00 |只看该作者

kk

1.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在15日内做出反应。诉诸法律。 + @$ e! j6 B% A8 @ 2.加点(下班后继续工作):150%,加班(周六周日):200%,法定节假日(春节、国庆节、劳动节):300%这是对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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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5 10:07: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1.“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应该是劳动者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时算起。 6 M7 r. v q# g' X% c, y' m0 H# ~2.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仲裁结果下达和提起诉讼之间的时间好象不是15天,好象是60天,我记得不清楚。 % T$ L4 ?: R$ R, v* E1 `" O1 @3.之补两个月的工资应该是没有道理的。 + _ u* A# l3 @4 ^! o& U4.至于拖欠工资,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依法予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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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5 17:2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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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谋子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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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8 11:45:00 |只看该作者

负责人是白痴!

时效是2个月,但是争议的标的不是2个月,可以是N年。一看就知道没有学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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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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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9 11:42:00 |只看该作者

zhichi

老谋子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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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8 08:33:00 |只看该作者

刚看的

1、自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此句的理解可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85条有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从楼主给的案理情况看,员工的利益被侵害有两年之久,员工个人应该知道。6 }. J2 S" P. }4 B: }/ C" ^; ?3 O* J' C 2、超出仲裁时效并不意味不受法律保护,可参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3条规定。 4 [7 ^6 K* m" }: }" N" }7 R$ R8 Q; \3、劳动局的人讲的有片面性,从仲裁的角度将是正确的。 9 h8 a1 j* S- D, }2 P5 Z4、只有员工自己加强劳动相关法律的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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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9 17:21:00 |只看该作者

各地规定不同,法院和仲裁庭的尺度也不同。

如果仅是劳动局说的,还没有去仲裁,那么建议立刻去仲裁。1 V2 }) H& O% [' A 如果仲裁庭裁下来只给2个月,那么再上法院。我曾听说过一案例(据说),支付了2年的(因为工资发放资料规定存放二年),是法院判的。 4 D2 B$ \9 t0 U% n" a, v( g' L#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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