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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7月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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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4:35: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单位大多基层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工,对于7月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关于暂时性:劳务派遣工只能是暂时性岗位,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一政策有没有什么好的应对方案呢?
# W8 w# u) o) c2 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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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7:23:54 |只看该作者
新法7月要出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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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1:45: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修正案不早就出一嘛。现在是订下了7.1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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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5:50:32 |只看该作者
额。。这毕竟是国家定的,你还想着应对啊,这样不好吧
义乌人才网——www.91j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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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08:58: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楼上不要把我说成是反人类,反社会的渣好不好。俗话说,上有政策,当然下也要有对策喽。难道我们要不这劳动合同修正案当成是“噗。。。”就结束了嘛~~/ ?0 @$ D2 V7 \7 T9 w
) y6 r* j6 Z& H9 J% a$ W* O  y9 P
话说,即使是把现有的所有劳务派遣人员改签为劳动合同人员,那也算是一种对策吧。只是,想与大家讨论看看有没有更妙的对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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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09:28:35 |只看该作者
A员工属于E派遣公司在G公司B岗位工作六个月,C员工属于F派遣公司在H公司D岗位工作6个月;6个月后,A员工派遣到H公司D岗位工作六个月,C员工派遣到G公司B岗位工作六个月。% Q& o9 {+ W- o' n" h9 z- ]
E、F派遣公司属于一个老板;G、H公司属于一个老板;只要G、H公司出文定义B、D岗位为三性岗位,两个老板都同意这样操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就是个空文。再说了,各省还有相关细则没出台啊,另就算出台了执行难,在中国一直是个问题,潜规则也不是没有,不必要太担心,但是注册资本200万是不好少的,另若通过过账的方法蒙混过关的话,以后的处罚是很严的。9 L, a$ S( V4 s; S0 w% Y
个人感觉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就是要把人力资源派遣行业搞成跟客运行业一样,实行行业许可与管制,实质上就是返回计划经济然后限制人力资源公司的数量,争取做到地区性及行业性垄断,腐败的温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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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新人  果然高明啊~~按你的意思就是,这类最适合的就是集团公司,下属N多子公司的企业~~  发表于 2013-1-10 0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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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09:47:2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子公司,关联公司最是适合了。不过,如果对于下属N多制造分公司,他们本身是没有签属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怎么办呢?
7 |# t3 b- x8 J; Z, F" e8 C8 T* U9 {5 G" S$ p
就比如说像银行业,就我们现在所知,很多柜员甚至大堂经理都是劳务派遣的,那么,照您的说法,就是6个月换后,貌似只能换不同的银行,而不能在同行各下属分行之间轮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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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1:09:5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蜀道_周 于 2013-1-10 11:11 编辑
: j9 ^2 F+ ^. Q6 i% Y6 G+ h
* H# u1 ?' _. q( {. L6 \/ G2 G3 D" z派遣问题很多公司都涉及,对于制造型企业严格意义上很难套上修正案中“三性”的要求。所以具体实施环节估计从派遣比例上下手的机会比较大。对于前期派遣比例比较大的企业,首先要考虑逐步将派遣员工转正(这涉及到派遣公司利益,谈判要费点劲)。利用好修订案中对实施前已经签订实施的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届满这个“法不究过往”的原则,也是一张与派遣公司谈判的好牌,有计划地将派遣比例降下来,同时在协议满后不再与一些资质不符合的公司合作,以达到调整适应修正案的目的。
学无止境。欢迎指点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rogerbok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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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新人 发表于 2013-1-10 09:47
5 K, x  k4 l/ `% e1 T$ ~子公司,关联公司最是适合了。不过,如果对于下属N多制造分公司,他们本身是没有签属劳动合 ...
# I" E( k5 M, m0 f5 X3 x
A派遣公司派遣B员工到C银行工作6个月;6个月后,D派遣公司也可以派遣B员工到C银行工作6个月啊。; s8 w8 p" ?! ]
A派遣公司和D派遣公司是一个老板就好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典型就是要促成人力资源公司的集团化或是要人力资源公司规模化嘛!

点评

菜鸟新人  派遣公司集团化!您的真是太巨震骇性了~~高明啊  发表于 2013-1-10 1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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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12:39:14 |只看该作者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 [% c9 `6 V' N0 V4 R, K已建立的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履行至协议期满,只要调整关于同工同酬原则内容即可。' {7 M* c- ~& V2 k7 @* E" `8 j
个人感觉新法实质上只是对劳务派遣机构加大了约束,其实对员工利益反而有害,将非主营业务岗位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规定薪酬调整福利享受前提为公司工作时间满1年,既不违反法律又可有效降低成本,劳务派遣员工来了6个月后,拜拜~- f9 Q( J- ~! i/ r% G
这么好的法律,资本家得多拥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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