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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底,公司与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以及其所在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某进入公司第1年为见习期,服务期为3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每相差1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 h- v N, x' ~8 u7月10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规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1个半月后,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理由是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扣留了其档案、户口材料,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违约金。
$ \) k* X9 U8 i" P6 z% b" f1 _* e) k+ p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有关服务的约定,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合法有效。同时,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李某在与某公司签订服务期条款后,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但在服务期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李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属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接收外地生源毕业生的暂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内要求调离的,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仲裁委裁定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某公司违约金3万元,公司在收到违约金30日之内为李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0 ?2 C1 ^2 y6 s# H# z李某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业协议条款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在试用期期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有权在试用期内通知公司解除合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公司有协助李某办理转移档案户口材料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李某的人事档案、户口材料转移至李某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李某支付公司相应的招录费用。; O+ \) s; {6 X
那么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到底是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还是依据劳动合同?当公司与学生之间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达成一致,公司应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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