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处理专家及法律高手们,我请教一个问题: 某深圳公司规定: 1.对于超过应收账期的货款,一律视为坏账; 2.对于库存,超过客户应该提货但未提货的天数,一律视为呆滞品。 因此:对坏账、呆滞品的惩罚措施上是这样做的: 跨年度和跨季度的第一个月认定一次坏账和呆滞品,认定之后,在计算奖金、提成的时候,就扣除10%奖金或提成;若是奖金、提成不够扣除的,则下月累计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实施的结果: 一年之中,对负有坏账、呆滞品的员工,假设收不回来坏账或者处理不了呆滞品的话,就意味着两个结果:第一、一年之中会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扣10%的奖金或提成;第二、在跨年度的时候再次对过去一年的坏账、呆滞品承担10%。 比如:某销售员在2010年3月产生坏账20万元,到至今没有收回来的情况下,那么在2010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奖金中扣10%,共计6万元;到2011年元月的时候,因为跨年度,又将面临10%的扣奖金2万元。
请问: 1.公司在奖金、提成中这样循环扣除员工的奖金、提成,是否违背了相关的规定?这些相关规定是什么? 2.第一、《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四、《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这里的工资,包括了奖金、提成?也就是说案例中某深圳公司的奖金、提成包含在以上条例、规定中? 3.假设你是案例中的某深圳公司的HR,如何做,才能确保员工利益不会得到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