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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十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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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8:48: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十大推进
% [+ B! l1 L) \% C! z& \9 y1 i
《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71日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社会保险事业而言笔者认为将在十个方面有重大推进,但推进的同时又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制定相关细则促进十大推进的实施:
一、企业职工平等地缴纳社会保险
虽然早在1985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社会保险整个进程并没有做到让企业职工平等地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是城乡身份,不能让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地区差别让一些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综合险,让外来人员不能同本地人一样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打破上述不平等的规定,让企业职工无论城乡、无论地区平等地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社会保险法进程上的诸多历史问题,也将让今后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上存在三个方面需要突出解决的问题:
1、缴纳外来人员综合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转移统筹基金,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2、各地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时间不同,转移中如何认定转移人员的缴费年限?
3、各地实施国法[1997]26号文时间上不同,如何避免转移人员在转出地能够获得过渡性养老金,而在转入地不能获得过渡性养老金?
二、补缴社会保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规定,由于认定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而补缴社会保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全面否认了上述解释,规定了补缴社会保险即可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举报,由社保行政部门责成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三、病残津贴的设立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尚失劳动能力情况经常出现,由于未达到病退年龄如单位效益较好,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如单位效益不好或者没有用人单位,只能由亲朋好友进行资助;如没有资助的话,只能申请低保。
现在通过社保机构领取伤残津贴,一方面能够更方便地获得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亲朋好友及民政部门的压力。
到目前为止,伤残津贴的标准一直没有出台。同时还要担心的是伤残津贴的出台,是否代表病退规定也将被取消,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养老金。
另外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是否还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医疗保障,都需要出台相关规定加以明确。
四、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不足15年人员的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对缴纳人员不足15年人员的处理办法,从人保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看总的思想是按当地规定进行补缴,补缴仍不足15年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愿补缴也不愿转入人员可申请退保。
该意见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全面予以解决:
1、补缴不足15年人员,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也要满足缴纳15年的条件?
# @4 J9 N0 X9 r! D! O" n1 \1 J
2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高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存在折算的问题?
: k( t9 G5 x  D* @& r
3
、补缴不足15年人员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份是否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补足差额还是由民政部门补足差额?

0 k# r) [7 u2 u' t+ }  ]0 h
五、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c) O' `4 q7 U9 ?- W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存在前提条件?即在失业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是在失业期间即使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失业人员提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失业人员就可在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n" w; |% E, r# Q$ H! {! c
六、建立医疗、工伤保险费用先行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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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十、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医疗、工伤费用,在责任人不支付(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但在医疗保险中如何确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工伤保险中同样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也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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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两种费用都是在紧急情况下支付的,如果不及时支付职工的生命安全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4 `' D$ I. ^" d
因而对先行支付的情形认定以及先行支付的程序规定,将是先行支付制定如何落实的关键。不然社保部门要么可能被骗保,要么工作不力可能受到未得到及时医治职工及家属或者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

, _- R7 t& c0 F- F# t9 D
七、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这里的国家规定泛指什么?从人保部学习培训统一资料看,是指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这一待遇。
但现实情况为城镇职工一般都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可能同时缴纳两种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费用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费用待遇由男方单位申报将是比较现实的报销方式。否则将出现职工未就业配偶为获得生育费用待遇要么缴费两种不同性质的医疗保险,要么在个人流动窗口不缴纳医疗保险,改在所在社区申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将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7 W, T# e7 t. n3 v3 l, u; D1 @
八、确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 N7 A. K- y1 l6 ]* Q; X
这一做法将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规定的实施也得利于第二代公民身份证正规化的结果。但又不得不认识到的是,到目前为止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复的人员还在100万左右。如何将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与公民身份证号码一致,并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单一号码,这是社保、公安部门共同努力的目标。
* L' R4 X+ t0 D1 p1 \
九、确定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邮寄职工的义务
大学集体户口的设立,导致现在企业招收的非本地员工出现了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同的现状,再加上这类职工流动性比较大,要想让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邮寄给他们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如何确定职工的邮寄地,这不仅仅是维护员工知晓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保障,这也是今后建立职工信用制度的基础。
现在已实施的居民居住证,虽然也是确定职工实际居住地办法之一,但社保与公安部门共同分享该系统需要相关部门的努力,而社会保险全国统一查询系统的建立将是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定期邮寄制度实施的真正保障。
: O9 \; Y; L& S
十、加大了对骗保处罚力度
* l; Q! i: Q; a" ~7 `; J/ K1 \
《社会保险法》对骗保行政处罚的加强对遏制骗保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真正做到遏制骗取社保基金关键在于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相结合。到目前为止《刑法》并没有将“骗取社保基金罪”列为专门的罪名,而是按诈骗罪追究骗保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诈骗罪定罪的数额较高(至少5000元以上),造成骗保人员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
这也使得现阶段骗取社保基金的情况在各地频频发生,让社保部门防不胜防。只有专门设立“骗取社保基金罪”,确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同情形,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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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chenyue + 15 + 26 好久没看到兰泉老师发帖了!~学习了,谢谢 ...
Mark.Yao + 15 + 50 + 5 感谢兰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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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9:04:56 |只看该作者
兰泉老师进行一次线下交流培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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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9:22:49 |只看该作者
赞成楼上的建议哦。老师是否考虑一下呢?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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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9:57:12 |只看该作者
好久没看到兰泉老师发帖了!~学习了,谢谢兰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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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20:27:17 |只看该作者
阅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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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21:19: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培训不同的是,社会保险法原则性规定太多,讲课的内容只能更多的是预计下一步人保部对原则性规定怎样规定细则,考的是讲课者的水平,而听课者往往不着边际。对社会保险法如何培训的确要想一个办法,更好地与家人分享。大家也可以提出建议,用什么办法让大家领会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真正内涵以及下一步的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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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很快各地就会出台对策了,就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广东搞出来的60天处理不掉到法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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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泉老师要给我们做线下培训,我们期待。
一切好的开始,从内心深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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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08:37:22 |只看该作者
感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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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强悍,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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