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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风险;
(2)意外伤害赔偿风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实习生一般不认为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如果实习生提前离校或休学或退学等又不告知用人单位,就会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都会因为实习生已经脱离学校,而变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又由于实习生不属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时不能通过社会保险转移工伤风险。
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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