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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可以作为企业与员工之间处理争议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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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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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6-22 11:13: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为每们员工开通Email,并通过Email进行企业内部沟通,如果在公司与员工发生纠分或争议时,可否以Email的内容作为仲裁或申诉的证据?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案例吗?( D1 z/ l% X+ w2 h( j- ?6 _- F
另外,据我所知有公司用Email可以直接作为财务上的报销批准等依据,是否可以说明法律是支持Email是可以做为证据的?
6 J! j1 y6 D! ?0 q% G" {! K期待各位的分享与回复,谢谢) a4 D, X; u6 ]( h9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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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1:33:13 |只看该作者
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能否成为证据?- t9 |& w+ S0 [$ |0 {* P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59714&from=home; e$ W, n  F( y% b* s( \- o
以前有讨论过这个问题,是常诚版主的,可以作下参考。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宠着小猪 + 8 感谢提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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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若不登高望,谁信东流海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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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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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4:12: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多谢分享,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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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7:13:10 |只看该作者
做人力资源通常会碰到三类事,肯定能做的、肯定不能做的,还有中间的,我们要尽量作肯定能做的事情,你说的email的效力问题实际是位于肯定不能和肯定能中间的东西,充满不确定性,建议不要把全部砝码压在这上面,当然可以作为辅助的筹码。

点评

ivy-g  嗯,没错,多谢  发表于 2011-6-24 1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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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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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5:08:1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接受了以上意见,对已发生事件以沟通为主,同时采取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还是要有好的制度建设,防患于未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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