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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A公司每月28日将当月工资打进职工工资卡里,考勤是上个月的。本也相安无事,直到某一天,职工B突然说不干了,接着从28日开始不来公司了,。人事部主管C通知他1号过来办理离职手续,因为他没有调休公休,需要退还29至30日三天工作日的工资。职工B不乐意了,都打进我卡里了,咋要求退回呢?职工B的上司D来替B说话了,算了算了,为这点工资让他退还,公司也搞不好了。人事部主管C解释说,不能为了一个人破例,这样对其他付出正常工作的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其他员工知道的话,也会有不好的影响。D是一个很讲感情的领导,做事有些仁慈,在他的一再坚持下,由他签字三天作为公出,此事收尾了。
C一直在想:是否自己应该坚持?反对、妥协各有好坏,妥协是权衡下逼不得已的做法。
本帖最后由 cielle 于 2011-7-6 19: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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