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 律师评析:在实际办理工伤认定中,先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需要先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在经过“一裁二审终局”后,如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再恢复工伤认定的程序,进一步确定是否为工伤,如此,对于劳动者来讲是花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去处理,而本规定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发生劳动关系的争议,劳动行政部门(非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显然对劳动者是非常有利的。 |